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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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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终止与撤销的区别

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终止与撤销的区别:
1)被撤销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自始不复存在,而终止的行政行为自终止之日起不再有效,先前经过的部分依然有效。
2)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是因其违反,而被终止的行政行为并非其违法或不当。

二、行政行为终止的原因

行政行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情形:

1、行政行为的目的已经达到。

2、期限届满。

3、行政行为针对的事项已不复存在,或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被行政主体终止。

4、行政行为附有一定解除条件的,一旦条件成就,其效力即被终止

行政行为的终止相关词条

  • 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条件,由有权的机关对其予以撤销,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 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内容不适当而加以改变。

  • 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 行政行为的效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

  •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己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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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