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
问题 | 善意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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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善意占有的法律规定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①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使用收益权。②善意受让动产的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所设定的权利。③善意占有是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自主、公然、和平且善意占有他人财产满法定期限,即依法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④在依法应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请求权人偿还其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维修费、税费、饲养费等,但占有期间获取有收益时,必要 费用一般由占有人负担;偿还其为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费用,但以占有物因改良所增加之价值的现存部分为限。⑤占有物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毁损灭失 时,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任。占有物因占有人的过失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仅在因毁损灭失所受利益的现存部分限度内,负赔偿责任。伹无所有意思的占有人, 如以质权人、留置权人之意思占有,虽为善意占有,仍应全部赔偿。善意占有人自其知道自己的占有无法律上的依据时或收到起诉通知书时起视为恶意占有人,其返还义务和赔偿责任按恶意占有对待。参见“善意取得”、“取得时效”。 二、善意占有善意的认定善意占有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有着其独特的意义,所以说如何识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就显得尤为重要。若对善意界定作出像《民法通则》立法那样采用过失原则的做法,在实践中不易把握。故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能为执法者与民事主体所掌握的评判善意标准,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学上,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或者不应该知情,行为人不知有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之存在而为占有法律行为。笔者认为,从制度设 计上来说,善意就是不知情或者不可能、不应当知情,即占有人在占有财产时不知也不应知其为无权利人而进行占有的行为。事实上,就文义而言,善意可理解为不 以过失为必要。 另需说明的是,善意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一 般认为,应当考虑和斟酌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标的物之价值或者市场价格及占有的方式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善意。至于善意之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宜由否定为善意占有之人而为之。因为依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来说,占有人就被推定为善意占有动产之人,所以主张第三人为非善意的,自然应当负举证责任。 善意占有中的善意也是有时点的,即确定善意的具体时间点。 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时点就是占有的时刻。现代社会生产、生活实际的日益纷繁复杂,要正确判断出第三人是否善意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笔者认为“善良家父”之中的注意标准太过于抽象,要想确立具有中国法律特色的“善良家父”评判标准,就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因事、因地、因人的特点,具体地确定认定之标准,离开国情和现实搞超标准的评判标准是不可取的。具体而言,就是在认定具体案件中是否属于善意的之时应考虑到占有人是否有法定义务了解权利归属; 占有人的专业及市场文化水平;占有场景的一切综合因素;占有人对占有物品来源、市场平均价格与综合性能是否知情等来认定。 马克思认为,占有首先是经济学概念,其次才是法学概念。占有具有经济、法律两种属性,是经济一L的占有事实状态的法律上对其调整而形成的结合。对这种事实状态进行法律之上的定纷止争形成了占有,使占有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而占有制度的设计更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法律的引导作用。占有制度是民法中最复杂与最古老的问题之一。占有制度与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关系如何认定与把握,在我国物权制度体系中应处于什么地位更加合适等等,也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善意占有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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