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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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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合担保的性质

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集合担保的特点

  1)以“化零为整”的方式解决无抵押的多个客户融资难题;

  2)以共同拥有的整体资产或第三方平台(例如大型商场的统一结算账期质押)为反担保措施。

  3)反担保平台风险。

  主要适用:经济开发区内多个企业共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大型商场内的多个商户融资需求。

三、集合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集合担保的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
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五、集合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
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集合担保相关词条

  • 担保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圈是指多家企业通过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连接到一起而形成的以担保关系为链条的特殊利益体。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断增长,保证担保贷款也随之增加,客户问互保或连环担保彤成了担保圈贷款。担保圈的形成使原本不相连的公司变得息息相关,圈内一个企业的风险会沿担保链条扩散传导,引发圈内其他企业贷款风险。

  • 交叉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交叉担保是指当单一借款人提供多个贷款作为证券化的抵押品时,可以用每一个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来共同担保所有的贷款。

  • 间接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间接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贷款还本付息而向贷款人提供的间接保证。

  • 混合共同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混合共同担保,又称为组合担保,指对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作保证人,又有债务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作为担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围相同或重合。混合共同担保即指人保和物保共存的情形。

  • 留置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 联合担保

    联合担保又称联保、分保、共同担保,是指两个以上的担保机构对同一债权提供担保。联合担保实质是担保法中的共同保证。

  • 独立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承保书条款规定的简单索款请求或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款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独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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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