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担保
完全担保是一种担保安排,指担保人对受担保人的债务和义务承担有限的永久性责任。这种担保的特点是,担保人可以在受担保人无法满足其债务和义务的情况下,负责支付债务或者履行义务。完全担保解决了受担保人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可以极大地提高担保人的信用度。
问题 | 担保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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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担保权益概述美国的担保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担保权益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依据债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占有的担保权益、非占有的担保权益和价款担保权益;依据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依据担保权益产生的效力渊源,担保权益可以分为协议担保、法定担保和判决担保。每一种类的担保都具有特别的含义,不同种类的担保要遵守不同的规则,并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带来不同的后果。…每一种类的担保又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担保类型,每一具体类型的担保又因为设计的目的、产生的环境、程序的先决条件和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不同而相互之间有较大的差异。 二、担保权益分类(一)协议担保、判决担保和法定担保协议担保、判决担保和法定担保是担保权益的最基本分类,主要是依据担保权益产生的效力渊源进行的划分。 1、协议担保协议担保,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合同的形式为债权设立的担保。依据普通法关于合同的规定,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和可执行的,并且担保的设立还要符合制定法或普通法关于设立担保的具体规则。只有在符合以上要求的条件下,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才可以设立相应的担保。一般说来,约定担保的设立需要3个条件: 2、判决担保判决担保是债权人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获得的担保。判决担保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是作为诉讼中一个特别法律程序的后果而强加于债务人财产上的。对于大多数判决担保来说,设立程序和完善程序是不必要的,因为判决本身就可以完成对担保的设立和完善。判决担保实质上是对债权人的一种最后的救济手段。在债务产生的时候,判决担保是不可能存在的。判决担保的债权人实际上无非是通过判决能够对财产行使担保权益或者对财产行使执行权利的无担保债权人。判决担保的获得是包含有运气成分的。这是因为:首先,债权人有可能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即使债权人获得判决担保并且实际取得了该财产,如果债务人不久就破产了,那么破产托管人就可能把债权人取得的财产作为偏颇性清偿予以撤销。 3、法定担保法定担保指担保权益的产生既不是源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也不是源于法院判决,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型,法定担保还可以分为制定法担保、普通法担保和衡平法担保。 (二)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 完全担保和不完全担保是根据担保权益对债权的担保程度对担保所作的分类。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设立担保时应当使担保物的价值与债权数额等同,这样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保护,又不至于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这一点,例如担保物的价值大大超过了所担保债权的数额,而担保物本身又是不可分的;或者债务人的财力有限,无力提供与债权数额相当的担保物;或者当事人对担保物价值的评估出现较大的偏差。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担保物的价值与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不一致。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少于债权数额,那么有一部分债权就是未担保的,在用担保物清偿债务时,未担保的那一部分债权就不能获得清偿。这种担保即债权的不完全担保。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不完全担保的危险,在设立担保时债权人就应当使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勉强可以担保债权,担保中可能就没有财产的折旧或者担保实现的费用。因此,谨慎的担保权人应尽量使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债权的价值,从而为担保的实现留有余地。这种担保就是完全担保。超过债权额的那一部分担保物价值是“衡平调节额”(equitycushion),债权人可以用超过债权额的这一部分担保价值防止在担保实现中的任何不利的变化。在破产分配当中,不完全担保中未担保的那一部分债权额只能作为一般的无担保债权接受清偿,而完全担保债权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应当对担保物的价值作出确切的评估,并且对担保物价值贬值的可能性作出准确的预测,从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完全的担保。 担保权益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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