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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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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三、诉讼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即:在被告开户的银行对其账户及存款进行冻结;在被告工作单位对其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冻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告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在工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对被告投资于其他人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收益进行冻结;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告的车辆进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经营场所内对被告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等进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对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交付给被告的租金进行冻结;在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等机关对被告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进行冻结等。
从法律上来说,查封和冻结是同样的含义,都是由法院工作人员在有关单位办理一定的手续,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固定被告的财产权利,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主要适用于有形状的物体,而冻结主要适用于无形存在的财产权利。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查找

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五、诉讼财产保全案例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造成损失赔偿案例

原告宝应某电机公司曾与被告宁夏某建材公司因业务往来产生经济纠纷。该建材公司于20113月向宁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电机公司,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该电机公司的银行帐户上的90余万元资金。20116月,法院判决该电机公司不承担责任,并驳回了该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该电机公司因银行帐户资金被冻结,不得不通过其他渠道借款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为此付出了较高数额的利息。

  20124月,电机公司起诉至宝应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赔偿因错误冻结造成的经济损失。宝应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机公司是生产、销售企业,建材公司将电机公司起诉到法院后,未能正确评估诉讼后果,随意申请法院冻结电机公司的帐户,该冻结行为影响了电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电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建材公司应承担赔偿电机公司损失的责任。建材公司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自愿赔偿电机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依据该权利原告可依法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原告胜诉后能够顺利实现判决利益。然而,保全如申请有误,给被告造成损失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相关词条

  • 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对被告人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 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对相关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编辑摘要目录

  •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 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是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财产保全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财产时,人民法院依照职权或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向法院出具担保,法院在接受担保后方可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制度。

  • 财产保全担保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的法律文书。

  • 诉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担保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应被告的请求要求原告提供一笔资金或财产,以对其败诉后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及可能给被告造成的损害进行担保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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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