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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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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一、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151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 

关于本罪侵犯的客体,有不同的表述。有的表述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具体是指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的禁止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管理制度。有的将本罪表述为复杂客体,认为既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对违禁品的监管活动,也侵犯了国家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由于走私罪的本罪是逃避海关监管,因此,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海关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活动的监管制度。同时,由于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保护不局限于进出口环节,在国内立法中也同样重点保护,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同样也是对国家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害。因此,本罪犯罪客体的科学表述应是国家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海关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活动的监管制度,其中,海关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活动的监管制度是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这里,是否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是构成本罪的关键。何谓“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学理上有几种解释。有的解释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生长的珍稀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苏铁树、珙桐等珍稀树种及用珍稀植物制成的植物标本、药材、木材、器具、工艺品等。有的解释珍稀植物为天然生长无法证明是人工栽培的被子植物、裸子植物、蕨类植物中稀有、濒危的种类。珍稀植物和制品,是指珍稀植物的标本或者加工制作而成的观赏用品和实用品等。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同时,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条例第20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至此,我们大概可以判明哪些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专门部门的鉴定方能确定。

3.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因而未向海关进行申报的,其主观上不存在走私的故意,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不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若行为人出于非牟利的目的,而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因而未向海关进行申报的,其主观上不存在走私的故意,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不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不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若行为人出于非牟利的目的,而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也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第25条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涉及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二涉及所有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于其生存的利用,就有可能变成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涉及任一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贸易的物种。 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再出口,均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从海上引进附录一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事先获得引进国管理机构发给的证明书。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应事先交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再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再出口证明书。从海上引进附录二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应事先从引进国的管理机构获得发给的证明书。附录三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从将该物种列入附录三的任何国家出口时,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逃避海关监管,主要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行为方式主要是采取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的方式。通关走私,主要是通过海关进出境,但同时采用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或夹寄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绕关走私,主要是不通过海关或边境哨卡、检查站而携带、运输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此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也是以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三、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认定

1.对象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需要专门的鉴定机关通过鉴定方能确定,包括确认涉案植物物种的名称、国家规定的保护级别、珍稀植物的来源、价值、该珍稀植物在我国和国际上濒危程度等情况。对于确认是否是珍稀植物制品,通常要对行为人所走私的植物制品是否是由珍稀植物加工而成进行鉴定,确认涉及的植物物种的名称和国家规定的保护级别,同时尽可能查清用于加工的珍稀植物的可辨认部分的性质、及其来源、重量、数量,用于加工的珍稀植物在我国和国际上的濒危程度,以及涉案珍稀植物制品的价值等。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可以认为若走私的是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品种,也应当按本罪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生产的一些中成药中,往往含有珍贵野生植物的药材成分。《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一级为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二级为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三级为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该条例第13条规定,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第15条规定,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因此,对于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行为,应按本罪定罪处罚.

2.情节的认定

刑法第151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该规定并没有规定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数量或价值,因此应该理解为只要出现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行为,就应该以犯罪论处。但鉴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可不以犯罪论处。

 3.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本罪最相似的个罪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海关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活动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树木的保护制度;

在犯罪对象上,前者的对象是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后者的对象上珍贵树木,这里“珍贵树木”是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价值和观赏价值的树木,包括国家一级珍贵树木和国家二级珍贵树木,但二者对象有一定交叉,即可能是国家珍贵树木,又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的范畴;

在犯罪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进出境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森林保护法规,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前者行为跨越关境,后者发生在境内。

4.罪数的认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先非法采伐珍贵树木而后非法走私出境,或者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并加工后走私出口,此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走私的故意,是属于刑法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手段行为触犯另一罪名的牵连犯的情形,应按走私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先是出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故意,而后又产生走私的故意,这时就出现先后两个犯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应定二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刑事责任

1、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4、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相关词条

  • 走私

    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 走私罪罪种

    走私罪罪种是指走私犯罪具体可以划分的种类。罪种的划分标准,是指罪种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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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