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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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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的概念和特征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对此,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如: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医疗意外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2、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难以预料”是指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无法预见。“难以防范”是指对可能会发生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无法避免(或称抗拒)其发生。

医疗意外的常见情形

妇产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1.确因病情危重或有其它合并症,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虽经认真治疗,精心手术,仍在手术中发生死亡或遗留其它并发症等不良后果者,应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2.在助产中,观察产程认真、仔细,但由于产妇配合不好,或因难产,如巨大胎儿、臀位产等,发生会阴Ⅱ度撕裂伤需常规修补,或发生耻骨联合分离等,属医疗并发症。

3.感染性流产、滞留流产、有手术疤痕的子宫、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子宫体腺癌等患者,其子宫原有病灶均可增加穿孔的机会,故按正确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刮宫者,发生了宫穿孔属医疗并发症。

4.先天性畸型患者,解剖关系异常,手术中造成脏器损伤后,及时处理,无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并发症。

5.产妇病情已很危重,为抢救母婴生命,必须迅速结束分娩而施行剖腹产手术、臀位牵引手术、器械助娩等,发生新生儿产伤或新生儿死亡,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6.产妇极不合作,如妊娠合并精神分裂症,由于病人意识不清楚,兴动狂躁,行为不能控制,引起了子宫破裂或胎盘早期剥离,经抢救无效造成死亡者,属医疗意外。

儿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1.小儿外科腹部手术因组织薄弱,手术后发生肠瘘,发现及时,经认真处理后,仍造成死亡或致残等,应属医疗并发症。

2.某些儿科疾病,常会出现难以预测的病情突变,以致急死,如肺结核或支气管扩张大呼淤血窒息死亡。心脏病患儿心跳骤停以及其它原因不明的急死。气管切开术患儿发生大出血(术式正确)死亡等,均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3. 某些儿内科的疾病诊断、治疗操作过程中或其后,虽按严格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掌握指征,并注意防范措施,仍有不同程度危险的发生,如在进行各种注射和穿刺时,突然停止呼吸和心跳;静脉输液发生的静脉炎或静脉血栓;气管切开时发生的呼吸心跳停止;腰椎穿刺后发生的脑疝;锁骨下静脉穿刺合并的气胸、气栓;药物除颤及电转复中出现的心脏骤停;使用抗心衰及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过程中又出现新的心律失常;肿瘤及血液病化疗中出现的骨髓抑制;气管镜、胃十二指镜检时发生的窒息;多种药物造成的过敏反映,以致休克、死亡;体外心脏按摩抢救时发生的肋骨骨折,某些骨制裁疏松性疾病发生的病理性骨折等,均属医疗意外或并发症。

内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1.内科最常见的医疗意外是注射各种药物所引起的过敏反应。有些药物的注射,虽按操作规程进行皮肤过敏反应试验,阴性者注射后仍会造成一些过敏反应。还有某些药物在药典中并未规定作皮肤过敏试验反应,或由于病人的特异性体质而发生过敏反应,造成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均属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2.某些内科疾病的诊断、治疗技术操作,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危险性,如在心脏插管、心脏直搏或是电转复时,可造成心律失常、心跳停止、心力衰竭、静脉血栓形成、感染等。经认真选择,适宜作运动试验的患者,在试验过程中,虽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仍可发生心律失常、心跳骤停及心力衰竭等,这些均属内科治疗方面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3.某些内科危重疾病,虽诊断明确、治疗及时,但仍可出现意外的病情变化,造成死亡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这也属内科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区别

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主观原因所致,属于医疗事故;由于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原因所造成的,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过失的界限:二者相似点是: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是: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难以预料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医务人员对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哪些情况下医疗意外不成立?

尽管通常情形下,医方行为不会引起医疗意外,意外的发生不可预见。但在下列情形中,尽管意外的直接原因是患者病异或体质特殊,医疗意外不成立,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引起意外的医疗措施对患者疾病的治疗根本没必要的。此时,医方行为违反医学常规,是为有过错,不构成医疗意外。

(2)医方没有充分履行预见危险发生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没履行预见危险义务包括对患者相关情况必要询问和了解,以及对所采用的药物或方法的禁忌的了解。没履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义务是指医方对发生意外没作急救准备或准备不足。

(3)没有对引起意外的相关材料予以必要保留,不能证明这些材料的适当性。

(4)实施医疗行为者是医疗机构任用的非医疗技术人员或不属其专业范围内的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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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