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问题 | 患者知情同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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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和内容知情同意权包含了知情权和同意权两部分内容。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结果。也就是说,没有知情的或者是不理解医生所提供信息的同意不是真正的同意。目前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定义是“患者有权力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决定取舍”。 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信息了解权,即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及治疗情况; 2. 医疗风险知悉权,即患者有权知道医生拟定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情况; 3. 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即患者有权利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和治疗方案,有权利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在其间进行选择; 4. 其他权利,比如医疗费用知晓权等。 患者的同意权是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同意的权利,具有以下几点要求: 1.同意的能力。只有患者具备同意的能力,他所做的同意才有效。同意的能力取决于患者理解治疗的性质和目的的能力,包括理解治疗将对身体所做的处置、不治疗的可能后果、理解各种风险和副作用等的能力。如果患者不具备这种能力,比如患者精神异常或者在昏迷状态,则他的同意权无效。 2. 同意的形式。同意的形式有明示和暗示两种,明示的同意又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书面的、口头的、模式的同意被视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书面的同意因最能证明患者做出了同意而受到医疗服务部门更多的青睐。 3. 同意的范围。即使患者同意治疗,他的同意仍然有一定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医生不可以扩大患者同意的范围,如果在已征得同意的医疗过程中发现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治疗,应对此新治疗程序再次取得患者的同意。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手术过程中,医生为了挽救患者生命或避免其受到更严重的伤害,认为必须毫不迟疑地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则同意的范围被扩大。另外,在紧急治疗的前提下,患者不能做出同意时,医生可以运用他正常的理智的判断扩大手术范围。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依据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确立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关系。但近几年,患者知情同意权受侵犯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了有关各方的广泛关注,我国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旨在为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提供法律依据,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具体表现为公民对于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以及身体的生理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公民在医疗过程中知悉与其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信息并对此做出选择应当是该权利的具体内容。侵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而造成了医疗以外或者事故,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这几条法律共同表明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如实详细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涉及病人生命健康权的内容。并且,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医生必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尽量向患者说明情况。也只有在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应采取的治疗措施、可能的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以及医疗风险等内容的基础上,自愿做出承诺并履行签字合同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安全,也才能有效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这两条规定均体现了对于患者同意权的维护。在告知患者相关内容以后,医疗机构要充分尊重患者的同意权。在尊重患者同意权时,第一考虑对象应该是患者本人,对患者的治疗措施首先要经过患者本身的同意;但当患者本身不具备同意的能力时,由其家属或关系人代为执行;当无法获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时,则由第三方代为执行。这条两规定规范了同意权的执行者,对于维护患方同意权、保障患方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为了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中都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另一方面,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医师必须对危急患者实施紧急措施诊治,不能拒绝急救处置。”若患者因重创需紧急抢救,但本人已是昏迷或神志不清,无法告知和取得患者有效的同意,且家属或关系人无法及时赶到医疗现场,在这种情况下,医方为抢救患者生命未征得患者同意而做出的对患者身体有侵害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另外,法律法规赋予了医师一定的强制治疗权限也可以突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如在戒毒或传染病治疗的过程中,医方可不经说明和患者的同意,采取一定的强制治疗手段。这些都是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这些限制有利于更好的协调医患关系,为维持社会稳定、维护各方利益提供了保障。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生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相对应,这些法律在规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同时,也就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一项义务,也就是告知义务。即医务人员有告知就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基本情况和医学专长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医务人员的职称、学术专长、以往治疗效果等的义务;有告知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人利益有关的内容的义务;有告知诊断手段、诊断措施、采用的治疗仪器和药品等的疗效和副作用的义务;有告知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并发症、潜在危险等的义务;有告知患者的病情和用费的义务等等。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相关情况,但另一方面,医务人员也要注意适度,把握技巧,避免产生不利的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要以选择合适的方式,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够掌握一定的技巧,比如:告知时做到内容全面、具体、不遗漏,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词汇;不告知患者告知范围以外的事项;预先做好计划,包括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在什么样的场合告知患者;在告知内容难以接受时,采取分次告知的方式,并尽可能在告知时给予希望,适时给予安慰和鼓励;等等。把握告知的艺术,能反映出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医学知识水平、理解力和反应力、爱心和同情心等,也能使医务人员更好的履行告知义务。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民事法律责任医方侵犯患者知情权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都缺乏详细的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做法迥异,裁判不统一。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应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不该成为赔偿事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只要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侵权法理论所决定的。也有学者认为,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的只是患者的知情权,而不是其人身健康权,若仅因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就要求医方像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一样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对医方来说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赔偿问题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享有知情权。医方应当尊重,患者据此有医疗选择权。医方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概言之,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但不宜告知患者的(仍应告知其家属)除外。特殊检查、治疗系指该检查、治疗具有一定危险性,或因患者本质特殊、病情危急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或系临床试验性,或收费较多。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是否可主张赔偿应区别对待:1. 医方以创收为目,欺骗患者侵犯其知情同意权的,是医疗故意损害行为,应赔偿。患者依民法通则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规定,或依合同法以欺诈方式缔结合同的规定主张赔偿其损失。2. 医方侵权不具有不法故意的,我们认为除非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予赔偿: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或精神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该项侵权为医疗事故赔偿请求权所吸收);且患者存在可以选择的医疗方式;且患者另为选择医疗方式能避免此种损害。 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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