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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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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补偿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补偿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给付,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4、离婚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离婚补偿的方式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因其是经济补偿,主要还是以金钱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财产或者房屋不动产的形式来进行补偿。

二、离婚补请求权

离婚补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的请求。
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对等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过去,对于实行夫妻财产共 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能采取多分得财产份额的方式适当予以补偿,对于夫妻双方作出财产各自所有约定的,离婚判决时则不考虑 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一方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必然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对其予以补偿, 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显失公平。
关于离婚补偿问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当夫妻共同财产不 足以用来补偿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补偿?比如夫妻一方辅助另一方读研、考博,出国深造,并单独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重担,但另一方学成后提出离婚,此时夫妻共同财产已所剩无几,付出较多义务一方请求补偿时法院应如何支持?因此,在一些复杂的离婚案件中 如何使用补偿规定,在实践中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另外,对“付出较多义务”如何认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可能出现认识上和观念上的分歧。按照新《婚姻法》的列举,抚养子女、照料老人,辅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较多义务的主要方面,但也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义务。这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在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 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俄罗斯就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还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夫妻双方 均有从事家务劳动的义务。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但 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 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三、离婚补偿协议

1、离婚补偿协议的含义

又叫离婚经济补偿协议,指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负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家庭中。双方协议给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经济补偿的书面协议。

2、离婚补偿协议书的内容

包括:双方基本情况,姓名、出生年月、住址、证件号码等;双方约定的离婚补偿具体金额;双方约定的离婚补偿时间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四、离婚经济补偿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离婚补偿的案例

案例:张某家住蜀山区三里庵街道竹荫里社区。2006年6月,张某和李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音信全无,从未履行过丈夫应尽的责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8月初,双方提出协议离婚。张某以自己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极其困难为由,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9万元,遭到了李某的拒绝。8月20日,张某向竹荫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2014年9月14日,李某同意离婚并支付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助。

离婚补偿相关词条

  • 外遇离婚

    外遇离婚,是指因婚姻的中一方或双方与其他异性产生婚外感情或发生性行为而导致与另一方离婚的行为。

  • 离婚户口

    离婚户口,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后,各自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会做相应的变更,比如原来的已婚要更改为离异状态。

  • 服刑人员离婚

    服刑人员离婚,是指被法院判处刑罚需要在监狱服刑的人员自己提出或者其配偶提出离婚,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

  • 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并且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行为。

  • 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是指欲离婚的双方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 离婚后财产

    是指离婚后,一般指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合法收入。离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获得方所有。

  • 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法院受理后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理,作出离婚或者不予离婚的判决。作出离婚判决的,一般会对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一并处理,或者仅判决离婚,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可以另案处理。

  • 军人离婚

    是指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是现役军人,离婚程序为,由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离婚过错方

    离婚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

  • 离婚证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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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0:5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