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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智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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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我国台湾地区则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所谓我国“智慧财产权”是指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类型、内容均由法律设定,不同于约定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一)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存在,私的主体就会失去获取知识财产的民事途径。

(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学者们多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著述中虽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概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其实,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就是“知识所有权”;而多数法国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某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这并不意味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上全部特征,例如,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限制,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从本质上说,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以下类别:关于文学、艺术和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关于人类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签订的《知识产权协定》(亦称TRIPS协定),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夕卜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即商业秘密权)。

(二)狭义的知识产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本门课程学习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mdustrial  property),主要是专利和商标权。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它将具有原创性的作品及传播这种作品的媒介纳入其保护范围,从而在创造者“思想表达形式”的领域内构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特领域。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地说,工业产权应称为“产业产权”。

文学产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分是知识产权传统的基本分类。自20世纪60年代起,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版权)长期渗透和交叉的结果,又出现了给予工业产品以类似著作权保护的新型知识产权,即工业版权。工业版权的立法动因,始于纠正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重叠保护的弊端。以后,一些国家为了填补某些工业产品无法保护的空白和弥补单一著作权保护的不足,遂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纳入工业版权客体的范畴。工业版权突破了以往关于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传统分类,吸收了两者的部分内容,形成了亦此亦彼的“交叉权利”。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受保护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法要求)和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实行工业产权法中的注册保护制和较短保护期;专有权人主要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但没有著作权主体享有的那种广泛权利。

 

 

 

 

智慧财产权相关词条

  • 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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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