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著作权,俗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问题 | 著作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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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尽管称谓有别,其含义却基本一致,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一般而言,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所谓永久性,是指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不受时间限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则更为明确:“人身权利是永久的。”所谓不可分割性,是指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换言之,即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作者生前,该项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作者死后,作者的继承人有义务保护此叔利不受第三人的侵犯。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谓不可剥夺性,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上述人身权,除非依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限制。 三、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一)发表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第(Ⅰ)项的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它既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权在著作权制度上的表现,也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发表权还是作者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前提,即使作品创作已经完成,如果作者不行使发表权,其作品无法为人感知,作者也不能享有其他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将作品公之于众”,通常是指将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即公开的对象应不限于作者的亲属、亲友或同事等特定的人;作者应采取口述、表演、出版等方式使公众感知到作品的内容,不论作品是否已固定下来。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尽管作者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二)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将署名权解释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是作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它可保障作者的身份受到尊重。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换言之,作者以署名的方式表明了自己的作者身份。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署名权的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署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作者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如果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其他人以改编、翻译、广播、表演等方式使用该作品时,均应说明作品的身份。署名权因与作者人身相联系,因此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署名权依然受到保护。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者死后隐匿、改变作者的姓名。 (三)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从积极方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删改。由于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要对作品发表后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发生变化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想,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或改写。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感想情感的反映,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防止作者的名誉、声望受到损害,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在于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损坏作者观点的行为;所谓篡改,指擅自增补、删节、变更作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将会损害作者的名誉及声望。为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明确禁止他人对作品作上述破坏。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但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了一步。它不仅禁止对原作品进行修改,而且禁止他人在以表演、翻译等其他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动。不过,为了便于作品的利用,出版人、编辑人对作品事实和语法错误予以更正,对文字进行润色和其他技术性处理,不视为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四、著作财产权的概念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著作财产权也明显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它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一)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从积极方面讲,著作权人有权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消极方面讲,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复制其作品。任何人未经许可而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复制就是原作的再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复制可以解释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由上可知,复制的关键在于作品的再现,同时伴随着载体的“增多”。 (二)发行权发行权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传播权。制复制而不发行,作者的权益就难以实现,复制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发行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解释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随着科技的进步,发行的含义亦有所变化。目前,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已建议将信息传输—一将作品从计算机某一终端通过网络以数字信号形式发往另一终端的行为也视为发行,由著作权人专有。 (三)出租权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甩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参照《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将出租权确定为著作权人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但行使的范围目前限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展览,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权,也称为“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 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展览的目的是为了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欣赏,如果仅是供家庭或本单位内部少数人欣赏,就不构成展览。应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展览美术作品原件,必须经原件所有人同意,即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该原件所有人享有。但是,其他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仍由著作权人享有。也就是说,其他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若要展览作品原件,仍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五)表演权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表演权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 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若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构成侵权。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构成侵犯表演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以营利为目的;(2)须在公共场所表演,如在剧场、影院、舞厅、饭店等地方表演;(3)所表演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他人在表演时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六)放映权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鼹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它与《伯尔尼公约》第11条所确认的作者对作品的公开上映权的含义类似。 (七)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以无限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声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关于广播权,《伯尔尼公约》授予了作者三项权利:其一,无线广播权,即通过空间传播电磁波所进行广播的权利;其二,有线广播权,即通过电缆等设备以有线方式公开广播作品的权利;其三,使用扬声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参见《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2)。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低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摄制权,就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将表演或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视为摄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因为该行为没有产生有独创性的作品。 (十)改编权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与改编作品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原著的某些独创性特点同样会反映在改编作品中。 (十一)翻译权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授予作者翻译权,有利于保护其对作品传播地区的控制权。翻译权一般只涉及口述作品、文学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美术作品、乐曲等一般不涉及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利用方式,《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一弹性条款如果今后出现的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与著作权人的权利相关,则这些权利也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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