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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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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人除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有书写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能力,询问、质证、法庭辩论的能力等。

2.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代理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4.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论案件审判结果是胜诉或者败诉,其结果都应当有被代理人承担。

5.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不能同时代理双方,这是法律规定也涉及到诉讼代理人的职业道德。

三、诉讼代理人的意义

1.从当事人这个角度来讲,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有的当事人不懂得法律知识,不善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需要有人协助代为实施诉讼行为;有的当事人因某种事情不能出庭应诉等,所有这些情形,都需要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限,不可能事事精通。由于诉讼活动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当事人如果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就可以节约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去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从人民法院这个角度来讲,如果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就有助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从而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何以言之?因为有些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通过诉讼代理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才能水落石出,越辩越明,有利于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一些有修养的法官,总是善于听从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辩论,从中找到案件争议的焦点症结之处,然后对症下药,使复杂的案件迎刃而解,得到顺利地解决。

四、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相同点

1.代理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也就是说,谁委托就以谁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比如,委托人是张某,代理人就应当以张某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都必须取得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不能超越代理权限。

3.代理人都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代理人有能力完成委托人委托的被代理事务。

4.代理人代理的法律后果都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比如,代卖股票,无论赔钱、赚钱;代理诉讼,无论胜诉、败诉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代理人的不同点

1.代理人代理的内容不同。

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只能是诉讼行为。比如,代为起诉、答辩、应诉、承认、反驳、反诉、质证、辩论、申请执行等;而民事代理人代理的民事内容比较广泛。比如,代买电脑、代卖房屋、代买股票、车票等。

2.代理人代理的对象不同。

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且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民事代理人代理的对象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代理人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诉讼代理人代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代理人代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4.代理人代理的方式不同。

诉讼代理人代理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委托代理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理应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有监护关系的身份证明。(3)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对涉外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有特别规定;民事代理人代理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根据委托事务的情况由委托人、受托人自行商定。

五、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以诉讼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57条、58条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也有学者认为,诉讼代理人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三种。笔者认为,指定诉讼代理人属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中的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因此,没有必要将指定诉讼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中的一种。

民事诉讼代理人相关词条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是指根据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制作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 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是指根据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裁定或终审裁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 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发现原诉状的诉讼请求不全面,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因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在原来的基础之上增加诉讼主张。

  • 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又称为全权代理,是指受托人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代其处理诉讼中的全部程序性事项及大部分实体性事项。

  • 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受托人的权限是有限的,一般受托人仅能代为处理诉讼程序性事项,如代为书写起诉状,并递交起诉,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陈述等。

  • 诉讼代理人范围

    诉讼代理人范围,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的范围。

  • 反驳诉讼请求

    反驳诉讼请求,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针对不同意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予以说明。

  • 复制案卷

    复制案卷,是指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在查阅相关案卷之后并加以复制,以方便对案件进行研究。

  • 提出回避申请

    提出回避申请,是指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或者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符合前述情形并参与了案件处理的人员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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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4: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