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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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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权利人、申报时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进行债权申报。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此债权必须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除因给付的标的是因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否则若给付标的仅仅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则不能申报债权。

2.此债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但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包括在内;并且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也不得申报。

3.此债权必须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的到期时间并不影响申报资格,破产法还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此债权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所以行政处罚等对债务人的财产性处罚不得申报。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不得申报的债权有:(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三、债权申报时的特别情形

1.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2.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待定债权。是指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6.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9.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的要求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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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申报

    破产申报,是指破产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 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其债权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其债权且向管理人申请,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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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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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