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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散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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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散公司诉讼的内容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被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共同原告和第三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二、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解散公司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其一、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

解散公司的诉讼是为个别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东而设立的保障体制,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中、小股东对那些在大股东庇护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理念在于对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实施公平保护。

其二、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

股东提解散诉讼的原因一般在于公司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或者与股东股份相关的权利。因而实际上它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董事的信托义务以浪费公司资产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涉及的其实是一种侵权关系。

其三、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在解散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在英美的很多判例,股东代表诉讼实际上可以看作一个双重三方诉讼,股东为原告,加害人为被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参诉的。其四、诉讼所得利益分配不同。在解散诉讼中,诉讼所得的补偿或赔偿由股东享有,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所得的补偿或赔偿由公司享有,股东一般不能获得直接赔偿。。其五、在派生诉讼中,股东所有的只是程序上的诉权,实体的权利归于公司。股东解散公司诉讼中,股东据以起诉的实体权利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所要维护的也是其在公司中所现实享有的权益或受到侵害的正当的期望利益,由此可见,股东解散公司诉讼可以归于股东直接诉讼的一种。

四、公司解散诉讼的审理原则

公司解散诉讼的审理原则主要有三个,即:调节优先原则、保护原告原则、防止“久调不判”原则,下面是对公司解散诉讼这三种审理原则的详细介绍。

(一)“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公司解散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之一

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东人合性的重要性及其在遭受“创伤”时进行修补的必要性,以尽量维护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各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调解结果包括股东之间和解且原告撤诉,公司自然存续;或者原告股东退出公司,但公司继续存在;或者各方均同意公司解散等。

(二)保护原告在股权结构方面的“退出权”是另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即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原告的股份,或者各方同意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继续存续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注意,“减资”与对原告股权的“收购价”不能等同,“减资额”是原告股权形成的原初注册资本额或比例,收购价是原告股权份额对应的价格,收购价有时会与公司的净资产脱钩,即有可能大于或小于同等比例的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收购价完全是公司、其他股东与原告股东之间协议的产物,法院不得动用司法评估的方式强制确定,除非争议各方一致同意启动评估程序并认可评估结论方可。

(三)防止“久调不判”也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原则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此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判。

五、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程序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下面扼要介绍公司解散诉讼有别于其他民事诉讼之处。

1、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区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解散诉讼案;中级法院管辖地市级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解散诉讼案。

2、诉讼当事人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将其他股东一并列为被告的,法院应告知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法院有权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3、财产与证据保全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经原告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法院可予保全。

4、诉讼调解

基于企业维持原则,立法尽可能维持公司的持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注重调解。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调解的方向无外乎减资或原告股权出让。但,经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5、判决的效力

判决对全体股东均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散公司诉讼相关词条

  •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

  • 公司诉讼

    公司诉讼主要指公司法加以调整和解决的属于公司独有的诉讼,是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消灭的过程中,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以及债权人之间基于出资合同、合同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等所发生的诉讼的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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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3: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