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2.民诉法一百O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对公民、法人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都可以予以处罚。 3.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执行人员对拒不申报或者虚假报告的个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可处15日以内拘留。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范围 1)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2)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物资、产品、原材料。 3)债权、投资和收益。其中到期债权必须同时附上依据。 4)可以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 5)业主、合伙人、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 6)其它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包括静态财产申报和动态财产申报。
- 静态财产申报是指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时,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申报。
- 动态财产申报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其财产增、减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执行法院进行的财产申报。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 (1)首先提高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减少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被执行人如实陈述其财产状况,法官可径行采取强制措施,使案件迅速执结。 (2)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之前,法官应告知其如不如实申报,将作为隐匿财产论处,情节严重将依据《刑法》第313条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迫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如其胆敢以身试法,其填写的财产申报表将成为其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拒执罪的重要证据。 (3)强化了执行法官的证据意识,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以致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证据保证。 四、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违反申报义务的责任追究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中的一个最重要部分。许多国家的经验充分表明,对违反申报义务者给予严厉的制裁,是确保财产申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已有程序保障,有着明确的制裁措施,但制裁措施仍然偏轻,没有达到足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无法真正体现司法权威。所以今后仍需要借鉴他国成熟规定,建立更强有力的制裁保障。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即申报义务人,包括前述负有申报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业主、合伙人等。具体制裁法则的设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
1、拒绝财产申报的处罚
被执行人如果确无能力偿债,就会坦然地履行申报义务;如果有能力履行而不愿履行,并且只要他有效地隐匿了财产,他就会向法院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尽管这种申报是虚假的,而无需冒拒绝申报而受制裁的风险,所以这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并不多见。被执行人拒绝财产申报的,属故意抗拒执行,法院可直接对被执行人(申报义务主体)制裁,予以拘留并可同时处以罚款。实务操作中,如在法院实施处罚前被执行人按要求进行了财产申报的,原处罚决定可不再执行;如申报义务主体在被拘留期间进行申报的,法院也可提前解除拘留。
2、作虚假申报的处罚
这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义务最常见的情形。拒绝财产申报属明显违法的行为,故被执行人一般不会公然选择拒不申报而遭到法律的立即制裁。但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被执行人为了隐匿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其往往会将法院、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或者一些价值不大的、难以处置无法执行的财产进行申报。为戒除被执行人作虚假申报以侥幸逃债的恶意,必须给予此种行为严厉制裁。一旦法院发现在被执行人申报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身努力发现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的,此时便足以认定被执行人构成虚假申报,可以予以拘留并同时处以罚款。
3、不作后续申报的处罚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如其在变动之日起10日内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而且并非由于不可抗力之阻碍,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发现后,执行法院应即对其予以拘留、罚款,并执行新取得的财产。
4、拘留、罚款措施具体适用上的问题
我国法律、法治理念不允许对同一违法事实采取重复司法拘留、罚款措施,所以,一旦拘留期满释放被执行人却仍然执行不到财产,客观上造成被执行人轻视法律的权威。但笔者认为,在对违反申报义务者的处罚中,在一定条件下多次采取强制措施并不违反这一原则。具体而言,在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受到处罚后,法院可重新再课以申报期限,责令其申报,如被执行人仍不申报或瞒报,则构成新的违法事实,法院得以再次处罚;在被执行人因虚假申报受到处罚后,法院再次责令其申报,如新的申报又查证不实,再构成一个新的违法事实,在此基础上,法院亦得以再次作出处罚。
5、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违反申报义务的,可处以罚款或拘留,但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被执行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究其原因,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方式,能迫使申请执行人与之妥协,作出让步,从中受益。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行为难以查证,被执行人从中获利机会多,真正被实施罚款、拘留的较少,即使被实施罚款、拘留,因处罚较轻,对被执行人震动不大,因而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但目前为止,对违反申报义务者是否能追究刑事责任仍并无直接规定。观之国外相关立法,这一方面不能不说是我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一大缺憾。但笔者仍然认为,对违反申报义务者可处以刑事责任是符合我国相应的立法精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对被执行人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予以制裁的立法精神,该规定隐含了一个义务规范的前提,即被执行人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于承担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履行。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则是为达成强制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履行的必要手段,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状况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试图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表现。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应当全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以便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这是现有法律已明确规定的必须履行以及不得隐藏或者转移财产之义务的附随义务。
被执行人如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状况即构成对该强制性义务的违反,其“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也就明显化。这就为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提供事实依据,增强司法机关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 ,从而进一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全面实现。
笔者建议,可在申报通知中通过申报须知等内容,使被执行人知道不按规定申报情节严重将依据《刑法》第313条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迫使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如其胆敢以身试法,其填写的财产申报表将成为其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拒执罪的重要证据。在此制度下,申请执行人及执行法官只需获取并提供一项能够证明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证据,即可使被执行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我国对违反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轻,这使得“违法成本”显得过低,我们虽然不提倡严刑峻法,但通过强化制裁措施,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建立严密的保障体系,无疑是会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得以充分发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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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中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刑事诉讼中的被执行人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这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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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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