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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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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缴违法所得的主体

追缴,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查收缴犯罪分子因违法所获得的金钱、财物以及其他物质利益的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违法所得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重申了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具有违法所得认定权(包含处置权)。

理论界对刑事追缴权的行使主体一度出现混乱。但需注意的是,追缴包括采取对物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扣划等,追缴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对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置。对于违法所得,原则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对于非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告人(被扣押人)或者执行财产刑;对于违禁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对于追缴的赃款赃物除作为证据使用需要移交的,应及时返还给被害人,这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刑事诉讼的传统实践。

二、追缴违法所得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其中实体合法意味着执法单位只能追缴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的财物,即追缴的对象必须与犯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相联系。实践中,须重点把握的是程序合法原则,如追缴应由特定机关执行等。

(二)禁止非法获利原则

无论是基于实质公正还是出于预防的理由,都不应让行为人享有源自违法行为的利益。需要说明的是追缴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取得的财产收益(权益),不仅包括从其违法行为所直接获得的利益,还包括行为人因其实施违法行为而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利益。

(三)被害人、债权人优先受偿原则

基于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不能因追缴而受到损害的理念,故应从行为人的财产收益中优先扣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否则国家财富的增长就会包含被害人的成本。

(四)适当顾及第三人善意取得原则

如果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转让赃款赃物时无处分权,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刑事追缴与刑事执行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追缴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判决前的司法活动,应该在刑事判决时结束,因为追缴或者退赔情况可以是人民法院量刑的情节之一,一旦判决,刑事追缴就转变成判决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习惯将判决后的追缴称为执行。违法所得的执行,实际上是刑事追缴的一个特殊阶段,两者适用法律并不完全相同,通行的追缴主要适用刑事法律,而执行除了适用刑事法律外,还要参照适用民事法律,甚至主要适用民事法律。当然,由于我国目前对追缴的含义没有明确的区分,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之间使用非常随意,有时在同一法律之中也会出现与执行混用的情形。

四、违法所得的执行

追缴赃款赃物的刑事裁判文书能否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财产刑属于执行范畴,这点没有分歧,对于违法所得是否属于此范围,目前争议很大。因为违法所得的情况非常复杂,涉及的矛盾很多,他们清楚如果明确追缴违法所得的法律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刑事审判的现状将会很难应对,最终会丧失司法权威,但明确否定,又违法律原则,只好模糊处理,各地自行掌握。

追缴违法所得相关词条

  • 追缴

    追查缴获;强令上交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

  • 逃避追缴欠款稅

    逃避追缴欠款稅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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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