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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证据种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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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民事证据种类就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标准对于民事证据所做的一种类型化划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证据种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笔者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所做的说明。当事人为了胜诉,一般都要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则提出不同的事实根据进行反驳。如果当事人对陈述的事实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意见以希望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是诉讼上的声明,不能作为“当事人的陈述”看待。

2.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即当事人自认。

当事人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根据当事人自认的时间上的划分,自认可分为诉讼外的自认和诉讼中的自认。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画文件和其他物品。也有学者称,凡是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称为书证。书证表现为文字或者其他能够表达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有形物。使用中国或者外国文字,或者能为他人所了解的符号代码,比如电报号码、电脑字码作成的书面文件,都可以成为书证。

(三)物证

凡是以存在的外形、大小、规格、质量等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都是物证。物证主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物证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属性来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电子技术设备,把声音、图像、文字、数据等信息资料储存下来,然后再通过一定的电子技术设备予以播放或者解读,使声音、影像、图片、文字、数据等信息资料得以重现,以此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影资料和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磁性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为载体,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光学等高科技技术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以电子文字信号、电子图画信号、电子数字信号、电子模拟信号等为表现形式的,蕴涵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电子信息资料。

(六)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他本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中,证人是指“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按照案件的事实材料,按照科学的技术要求,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个人意见,而不是对案件的结论。

《民事诉讼法》63条将原来的“鉴定结论”修正为“鉴定意见”是比较科学的。鉴定人经过对诉讼材料进行鉴定后得出的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是否科学还有待进一步论证,不能就此称之为“鉴定结论”。

(八)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民事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录像、拍照后所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勘验笔录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以拍照、录像、绘图或制作模型等。

民事证据种类制度相关词条

  • 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是指依据证据的特点可以把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 法定的证据种类

    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 民事证据种类

    民事证据种类就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标准对于民事证据所做的一种类型化划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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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