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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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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仲裁程序是指国际商事仲裁中自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作出终局裁决这一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庭、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参与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二、仲裁申请和受理

(一)仲裁的申请

仲裁的申请是指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以后,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他们所选定的仲裁机构。从而提起,巾裁程序的行为。提出仲裁申请是开始仲裁程序最初的法律步骤。一些国家的仲裁法律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除了仲裁协议以外,还必须要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二)仲裁的受理

仲裁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一般来说,审查事项包括:

(1)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该仲裁机构是否享有对该争议的管辖权;(2)请求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或是否能进行仲裁;(3)是否超过仲裁时效;(4)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名称和仲裁申请书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是否一致等。如符合上述各项条件,仲裁机构即正式立案受理。否则将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仅是某些形式要件不符规定。仲裁机构可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即向申请人发出受案通知,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同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送达给被申请人。还应将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应诉并指定仲裁员(或指定产生仲裁员的方法)。

三、答辩和反请求

 (一)答辩

2005年《电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文件。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

 (二)反请求

反请求是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3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答辩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通常,在受理反请求后,为了节省时间、入力和物力,仲裁庭把申请人提起的原请求跟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不影响反请求审理的继续进行。

四、仲裁员和仲裁庭

(一)仲裁员的资格

1994年中国《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二)仲裁员的选定和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0条规定,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第21条规定,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韵,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可以担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其第22条规定:(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4)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规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22条第(2)、(3)、(4)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该独任仲裁员。该规则第24条还对“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作了规定。

 

仲裁程序制度相关词条

  • 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文、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

  • 仲裁程序

    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 仲裁申请

    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 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 仲裁裁决制度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审理终结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后,整个仲裁程序即宣告终结。除作出最终裁决(终局裁决)外,根据需要,仲裁庭还可以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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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