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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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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医疗广告的要求

医疗广告作为特殊服务类型的广告,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管制,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二;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同时禁止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的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发布医疗广告。军队各种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干休所卫生所、师旅团卫生机构等)和所有医务人员,一律禁止在任何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

第三,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址、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一)至 (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禁止的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何识别违法医疗广告?

1.含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这些在广告法中是严格禁止的;

2.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有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等内容;

3.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明显不合常理;

4. 声称或暗示服用该药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5.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内容;

6.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7.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8.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9. 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医疗广告的发布程序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医疗广告相关词条

  • 药品广告

    药品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药以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的广告。

  • 医疗器械广告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相关物品的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是药品发布广告必须的法律文书。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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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