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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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诊的程序按照医院工作制度中的转院制度办理。 1. 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经义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 2. 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 3. 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医疗机构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4. 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 5.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 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的问题(1)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究竟如何理解“设备和技术条件”,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该转诊的关键,在有些情况下,医院以没有床位为由要求转诊,明显牵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所述“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理解为,患者在诊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 (2)必须做到及时转诊。 (3)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情况下,无论是否转诊,均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决定。 (4)对危急患者必须做急救处置。 医疗纠纷中的转诊医疗机构因违反转诊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时,因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违反转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如:已尽说明义务,患者因为定点报销问题不同意转院;患者的病情不具备转院条件,如路途遥远,但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请有关专家来院会诊、治疗。 二是不能一概而论均由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应分析医疗机构违反转诊义务的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从而准确的确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如:现在医学理论认为,脊髓损伤的治疗效果由脊髓损伤的原始程度起主导作用,与治疗时间的早晚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后果主要原因力是其疾病本身病情,医院仅承担次要责任。 双向转诊制度“双向转诊”,简而言之就是“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积极发挥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大中型医院。 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设备和技术条件方面的限制,对一些无法确诊及危重的病人转移到上一级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上一级医院对诊断明确、经过治疗病情稳定转入恢复期的病人,确认适宜者,将重新让患者返回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机构进行继续治疗和康复。其目标是为建立“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新格局。 “转诊”概念常以医院的等级进行划分,除在同等级综合医院间进行转诊外,还可以将转分为纵向转诊和横向转诊,纵向转诊包括正向转诊和逆向转诊,正向转诊指由下级(社区)医院向上级医院逐级转诊,逆向转诊是指由上级医院向下级(社区)医院转诊。横向转诊则指向同级别专科、专长医院转诊。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中,双向转诊制是在社区首诊基础上建立的扶持社区医疗卫生,解决“看病难、看病贵” 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减少由于城市综合性大医院承担大量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任务而造成的卫生资源浪费,以及基层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需求萎靡、就诊量过少等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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