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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动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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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被动归案与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被动归案一般情况下不会被从宽处罚除非被认定为自首或坦白,而自动投案一般情况下就会被认定为自首从而能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被动归案因犯罪分子主观上不积极主动减少犯罪的危害,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因此对被动归案在一般情况下除非被认定为自首或坦白并不会被从宽处罚,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途径

实践中的被动归案有三种类型:一是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呼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中所谓的“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其中,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三、是否成立自首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实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犯罪事实构成犯罪,此种情况也应视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此规定精神,司法机关因掌握行为人的事实尚不构成犯罪、仅属违法的情况下而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行为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此,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掌握的事实仅属一般违法的情况下而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他本人主要盗窃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型自首。

四、是否成立坦白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据此,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为坦白从宽。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 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 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五、特殊情形

(一)电话传唤是否属于被动归案?

侦查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或者“提供证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直接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属于自动投案。但只谈别人不谈自己,或坚决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在侦查机关针对性教育下,不得不交代问题的,就应该属于被动归案。

(二)“送子自首”属于被动归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因为在“送子归案”这种情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被动归案相关词条

  • 主动投案

    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主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 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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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