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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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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律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戒不法行为、引导社会方向等多重功能。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一向强调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填补被害人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责任方式在某些特定领域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面对此类情况,国家在特定领域中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理论的局限,通过立法或司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规定是我国立法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试水。此后, 1999年《合同法》第113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 条、第9 条、第14 条等规定, 被学界广泛解读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发展,而2009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和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大胆突破。

二、法律特征

1、惩罚性,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2、附加性,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三、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梁慧星教授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 。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的行为。其中,主观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第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第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五、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

由于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够完善,很多侵权行为最终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诉求。而对被告来说,制裁力度明显不足,难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加害人的行为又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对其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预防,即使可以适用行政手段,如罚款等也并不能使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

(二)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一般的损害赔偿对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根本起不到威慑与预防作用,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如在产品质量领域,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财力雄厚的责任人。所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那些无视消费者安全、无视社会利益的厂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有利于惩恶扬善,恢复社会公正。

(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但该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生活消费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这种消费关系是狭义的,不是广义上的消费关系,即不包括为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式下,这种规定已无法符合保护广大消费者基本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需要,应当进一步调整。

(四)有利于同国际接轨

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传统赔偿制度采用“同质补偿”方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尤其我国己经加入世贸组织, 我国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往不断密切,大量外国商品进入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不断发生,特别是国际消费者行为的剧增,如果不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的消费者、受害人常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词条

  •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 等额赔偿制度

    等额赔偿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

  • 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amplary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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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