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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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病的概念为达到企图调换工作,逃避兵役,掩盖罪责,摆脱于本人不利环境或推委责任,骗取休假、药物、福利或赔偿等目的,身体无病的人假装患病,称为诈病。 有人以轻病装重病,故意夸大原有疾病,否定医疗效果,否定病情好转,称为夸大病情。和诈病相反,隐瞒病情,装做健康无病或病愈,则称为匿病。 诈病的常见表现1.伪装疼痛:由于疼痛不一定伴有体征,仅凭主诉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难于鉴别,对诈病者有利,因此,伪装疼痛是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诈病。 2.伪装视觉、听觉或者言语功能障碍。 3.伪装运动功能障碍:如伪装跛足、瘫痪、震颤、癫痫等。伪装跛足,检查肢体长度及关节情况即可诊断。 4.伪装内脏疾病。 诈病的特点1.有明确的目的;2.同一人群中常常伪装相同的疾病;3.常常伪装用一般手段不易检查出来的病,如伪装疼痛、聋、盲、精神病等;4.过分夸大病情或症状;5.症状混乱而矛盾;6.病程反常;7.体检不合作。 诈病的鉴定1.认真审查案情及病史资料;2.详细询问病情;3.全面进行体格检查及必要的医技检查;4.聘请有关专家会诊;5.慎重作出鉴定结论。 造作病与造作伤凡运用各种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故意损害自己 ,或授意他人损害自己身体,造成自身疾病或损伤者称为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或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造作伤由自己制造者,称为自伤。 造作病与造作伤的共同特点1.有明确的目的:如为了逃避惩罚或掩盖罪行,为了骗取荣誉或信任,为了逃避责任或义务,为了诬陷他人或获取赔偿,为了骗取休假等。 2.病变和体征明显易查。 3.造作的方法和手段常不危及生命。但有时由于掌握的医学知识有限或措施不当,可造成意外的严重伤害或后遗症。 常见的造作病1、伪造出血 如吸吮齿龈出血或弄破口腔黏膜出血,伪装肺结核咳血;预先吞下红色染料或血液然后刺激咽后壁引起呕吐,伪装胃肠道出血。 2、伪装黄疸 内服苦味酸或阿的平等药物的方法使结膜及皮肤黄染。 3、造作心脏病 长期服用浓咖啡、烟草叶、金雀花对心脏功能有影响的药毒物,或有意识的过度疲劳,夜间不眠以引起心动过速,心率不齐,伪造心脏病。 4、造作支气管炎 吸入有刺激的气体如二氧化硫、硝酸、盐酸,引起支气管炎。 5、造作蜂窝织炎与脓肿 皮下注入化学物质、异物等。 6、造作溃疡 涂抹刺激性或腐蚀性化学物质,如盐酸、硫酸铜、甲酚等,经数小时可使该处皮肤坏死形成溃疡。 7、造作瘫痪 向脊髓腔内注射高渗盐水,可造作双下肢瘫痪。 8、造作结膜炎 利用对结膜有刺激的化学物品。 9、造作呕吐 服用催吐剂。 10、造作糖尿病 服用根皮苷、尿嘌呤、或间苯三酚可。 11、伪装发热 采用局部加热等方法,仔细检查并无发热的其他症状和体征。 造作伤的特点1、部位特征 (1)暴露和容易被人发现的部位,如头部、四肢处;(2)手可及处,造作伤多是本人的手能够达到的部位,如右利手者,损伤除见头部外,多分布在左侧上、下肢及右下肢,也可见于两侧胸、腹部,一般不见于右手及右臂,背部的造作伤更为罕见。左利手者则相反。授意他人所致的造作伤,则在部位上没有特殊规律;(3)无生命危险的部位;(4)不毁容的部位;(5)与目的有关的部位,造作者常在特殊的部位造成损伤,以证实是在特定情况下受的伤。 2、形态特征 损伤常集中在同一部位,伤数多,大小一致,密度大,间距小,排列整齐、方向一致,浅表均匀,程度轻。创口随体表生理弧度弯曲,有试刀痕。 3、衣着特征 衣服的相应部位多无破损,无血迹。如有破口,应该仔细检查衣服上的破损情况,以便与身体上的创口对比,查看是否吻合。 4、现场特征 现场多数整齐不乱,没有搏斗痕迹,部分现场零乱者,常不符合一般搏斗的规律,现场上遗留的血迹常可提供判断的依据。 造作病(伤)的鉴定1、案情调查 向被检者反复询问受伤经过,,从中常能发现自伤者对受伤过程的细节不能确切的加以说明,往往内容夸张、混乱、前后颠倒、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2、现场勘察 3、损伤检查 检查损伤非常重要,特别注意损伤在手可及的部位,多数性,密集,整齐,平行排列,方向一致,大小相近,浅表,程度一致,随着体表弧度弯曲,延伸等自己造作的特征。 4、衣物检查 主要是检查被检者的衣物破损,是否与衣物掩盖处的体表破损在部位上,形态上,特征上吻合。衣服上的血痕分布及流注方向与损伤后所处的姿势造成的血流方向是否相符。 5、事件重建 必要时,要求被检者在案发现场或临时布置的模拟现场将受伤当时的情况重新表演一次,从表演中可分析、揭露其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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