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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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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作为犯概述

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犯即指违反禁止性规范,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承担的危险而构成的犯 罪。不作为犯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应该实行而不实行某个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而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的表现形式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无”,而是法律 意义上的“无”,即行为人并不是未为任何行为,而是未履行法律要求的行为,如母亲因打麻将而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死亡,在该案中,母亲并不是什么都没做 (在打麻将),而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给婴儿喂奶),因此,在认定是否成立不作为犯时,必须考虑法律规定的明确的作为义务,否则,空泛的讨论行为人 “行为”的有无是没有意义的。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就不作为犯而 言,行为人所负有的特定法律义务既包括积极的法律义务也包括消极的法律义务,既可能违反命令性规范,也可能违反禁止性规范。如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故意杀人罪 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未履行法律要求的消极义务。因此,不应狭隘的将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限定于积极义务,违反消极义务也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

自 然人作为一个社会人,享有社会赋予的权利,同样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义务,则相当于对他人权利的侵害,然而这种义务的履行,必然要求行为 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否则即是对行为人的过分苛求,是不妥当的。如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不予救助路边被丢弃的婴儿而导致婴儿死亡,警察负有救助该婴儿的 义务而不予救助,该警察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然而,如果警察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则不能过分要求警察仍履行救助义务,在这种场合警察可能不构成 犯罪。

3.危险结果回避可能性。

不作为者对危险有支配控制力,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出现应该具有因果关系,不作为者本能 够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阻止,即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如果不论不作为者是否作为,危害结果都会发生,那么就不能苛求行为人仍然构成不作为犯罪,可分为 两种情况,一是在客观上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但行为人误认为有回避可能性而未履行作为义务,因其不作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属于不可罚的不能 犯。二是在客观上具有回避可能性,而行为人误认为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而未履行作为义务,此时应具体考量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成立不作为犯罪或过失犯罪(意外 事件)。

三、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是指行为人对其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物进行支配、控制、管理的义务。如饲养动物的人负有防止动物致人伤亡的义务;广告牌的设置人负有防止广告牌砸伤路人的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有阻止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汽车的义务。

▲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是指行为人对可能造成危险的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危害行为的制止义务。

▲对自身先行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的防止义务。是指行为人负有的防止自己先前的行为产生法益侵害的义务。如带他人的孩子去游泳而导致孩子溺水,行为人具有救护孩子的义务。

2.基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保护法益的义务。如母亲对婴儿的哺乳义务,交警对事故受害人的救护义务等,但普通人发现火灾而不报警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为法益保护不依赖于报警人。

▲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如将弃婴抱回家,就产生了保护的义务;数人登山,形成危险共同体,即意味着各人自愿接受了保护他人的义务,当然,如果各签生死状,则意味着各人没有自愿接受保护他人的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对自己家突然闯入的危重病人,他人不能发现和救助,住宅的支配着有救助的义务。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时,该男子负有阻止义务。

不作为犯相关词条

  • 刑罚种类

    刑罚种类,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依据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程度科以何种刑法的种类。

  • 定罪情节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累犯等。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作为犯

    作为犯,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为刑法所禁止做而犯罪行为人去做的行为。

  •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效力,指刑法生效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地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什么人。

  • 主观罪过

    主观罪过,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刑法上规定的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而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

  •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是指主体为一人,但其所犯之罪有数个,依据刑法理论上最终为一罪或数罪。

  • 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比如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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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9: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