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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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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交易行为概述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而以实施非法占有为目的特殊侵权 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不完善不健全的体现,它反过来也在危害着证券市场的运作。首先,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 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其次,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再次,内幕交易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这些违规违法行为的 违规成本相对较低,在巨大利润的引诱下,许多人在政策的空缺点上铤而走险。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完善,很多制度体系呈现出滞后和空缺的局面。比如对内幕人员 的界定,目前形势的发展使得“内幕人”的概念不断扩大,不仅是上市公司、证券基金公司中的特殊人员,对于市场内幕人员、政府内幕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获 得内幕信息的各种类型的人员都应纳入“内幕人员”的范围,甚至连证监会自身,在很多情况下亦是亟需自律的内幕人员。

二、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

第一,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广泛性。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包括禁止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泄露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短线交易行为人、“老鼠仓”行为参与人等。

第二,内幕交易行为产生于对信息不对称的利用。即利用行为主体的特殊地位,在信息的获得和利用上形成不对称优势。因此,考虑到作为受害者的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必须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特殊保护。

第三,内幕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即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充分利用证券交易制度中的种种不完善与执法不严,规避法律和逃避监管以获得非法收益。

第四,内幕交易行为往往同虚假陈述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相联系,相互配合,前后连接,互为因果,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失。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内幕人员

内 幕人员是指内幕交易活动的主体。根据我国《证券法》在第73、74条的规定,内幕人员主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公司内幕人员,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政府机构内幕人员, 即指政府机构中由于其监督、管理地位

而能够接触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三是市场内幕人员,是指与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但由于其业务或职业而获取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如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四是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的人员,这些人本身没有条件获取内幕信息,却采用不合法的方法获取内幕信息或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接受内幕信息的人。

2.交易的对象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存在的前提,也是内幕交易的决定性因素。我国《证券法》第75

条 第1规定了内幕信息的概念。“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据此,内幕信 息应具备四个特征:一是必须是非公开的信息,即尚未被广大投资者所知悉,还未进入公共领域;二是内容必须是确切的,即该信息必须是具有真实依据的,而非虚 假的或传言;三是该信息必须是价格敏感的信息,能够对证券市场价格或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四是该信息必须是与某特定的证券发行人或证券相关的信息。

3.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禁止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我国证券法第76条将内幕交易行为分成了三类:

一 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包括内幕人员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及借他人之名义买卖或借他人之证券户头买卖证券的行 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包括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拥有内幕信息,而不论其获得内幕信息手段是否合法;其次,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明知其享有内幕 信息;最后,行为主体在证券交易中利用了内幕信息,如果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的话,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二是泄露内幕信息。即 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将内幕信息告诉或传播给第三人,使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转告给他人的行为。泄露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而不强调其行为的动 机。法律规定的内幕人在信息公开前负有不得交易和保密的义务,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侧重的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对上述法律义务的违背,因此无论故意还是过失, 内幕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向第三人提供 咨询或者推荐意见,使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特点是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并且在此基础上向他人提够咨询或推荐意见。行为人有理由相信他人会利用其所提供 的意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第三人确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本行为与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区别就在于本行为中,得到建议的人利用信息从事了证券交易行为, 而后者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并未从事证券交易。当然,立法中也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例外情况。根据我国实际经验,下列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依法回购本公司 股份的行为;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行为人有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经公开;事先不知道泄露内幕信息的人为内幕人或不知道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4. 非法利益与内幕信息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 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内幕交易的本质是内幕知情人利用特殊地位获取了一般投资者尚不知悉的重大 信息,并利用该信息未公开前的时间差,与交易相对人进行证券买卖而获利或减损的行为。由此可见,内幕交易所获的非法利益与利用内幕信息是有因果间的关系 的。内幕交易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告人性,它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其获取的利益具有不法性,应当予以追缴。如果内幕知情人员利用公开的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反向交易(即内幕信息公开后,能引起股票价格上涨前卖出、下跌前买入的行为),则不构成内幕交易,不应追究内幕知情人员相关 法律责任。

五、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种,一是内幕人员,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另一种是非内幕人员,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76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 《证券法》第47条则规定了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词条

  •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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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