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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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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的消灭概述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人们之间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债权债务关系会因 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合意或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也会由于其他的一些原因而消灭。主要包括:一是基于债的目的已经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等,义务人清偿 了对权利人的义务,则债的关系当然消灭;二是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如义务人死亡而不能再承担给付义务时,债的关系当然的消灭;三是基 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债务免除、解除等。权利人免除义务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则债的关系消灭;四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如提存等。义 务人履行义务,将一定的标的物提存,则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消灭。不同的债的消灭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二、清偿

债的清偿即是债的履行,即债务人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清偿是债的消灭的最常见的原因。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清偿期内履行清偿义务,如果未约定清偿期的,债务人可以随时清偿,但应提前通知债权人,给债权人一定的准备时间。

债 务人自行清偿是普遍的清偿方式,但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债的性质为非专属债务,可以为第 三人代为清偿,如果未债务人的专属债务则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必须由某个著名书法家亲手题字的义务,即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二是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 的意思,即第三人主观上明知是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第三人是因受欺骗或被误解而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则不成立第三人清偿;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拒绝代为清 偿的理由,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具有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理由,则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代为清偿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的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客观上不复存在;二是代为清偿人取得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即代偿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其代为履行的义务,求偿权的基础包括委托合同、 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三是代为清偿人在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取得代位债权人的权利,而债务人对于求偿的代为清偿人可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债的关系在对等额的范围内消灭。

1.抵销的分类

法定抵销:是指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抵销。该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成为抵销权,通常所说的抵销是法律上的抵销。

合意抵销:是指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效力也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2.法定抵销的成立要件

●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有债权。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双方均享有债权并负有义务,如果仅仅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有债务则不可能发生抵销。

●双方所负债务的给付种类必须相同,如双方所负给付种类不同,则不能发生抵销。

●必须是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如果有任何一方的债务未届清偿期,则不能适用抵销。

3.抵销的效力

抵销发生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抵销数额内消灭,且抵销具有溯及力,因抵销而消灭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追随到最初可行使抵销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权人具体地址不明不能向债务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等

重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低值、易损、易耗物品;鲜活、易腐品;需要专门技术养护品等。

1.提存的条件

一是必须具有法定可以提存的原因,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二是必须经法定的程序提存。首先应由提存人申请,其次由提存机关同意,最后由提存人将提存物交给提存机关保管并做成提存证书交给提存人。

三是提存的客体适当,即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能够提存的物品,如货币、有价证券等。鲜活、易腐品等不能提存。

2.提存的效力

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是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

三是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其所享有的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免除必须是债权人自身资源发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代为免除,或债权人因受胁迫而做出的免除意思均无效。

免除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债权人一经做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无需考虑债务人的意思,债的关系即行消灭,因此,一旦债权人做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可撤回或撤销。

六、混同

混同是指因债权债务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以债权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债务人继承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即发生混同。

二是特定承受,即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等。

混同的效力: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到第三人权益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债的关系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时,即使符合了混同的法定条件,也不能使债消灭。

七、债务更新

债 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的债务关系而使旧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债务更新成立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必须有应消灭的债务存在,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应消灭的债 务,即不可能存在债务的更新;二是须有新的债务发生,且新的债务的发生于旧的债务消灭间有因果关系;三是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四是当事人之间得有更 新债务的合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债的更新的效力:旧债因更新而消灭,新债因更新而产生。

债的消灭相关词条

  • 债务抵销

    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

  • 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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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