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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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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生平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国20世纪著名法学家。1870年,庞德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Lincoln。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
1903年,庞德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10年,他开始在哈佛任教,并于1916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 的院长。 他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早期代表人物,该运动主张更加实用地并依据公共利益来解释法律,并侧重于实际发生的法律过程,反 对当时美国法学界盛行的法律实证主义。 他有力批判了当时美国最高法院以Lochner v. New York (1905)案为代表的有关“合同自由”的判例。庞德后来反对该运动,并在其生命的后期成了对法律现实主义的著名批判者。

二、法学思想

美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布拉 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 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 (1923)、《法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 (5卷集,1959)。最后一书是他过去著作的概述。庞德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 (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他在《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中曾提出社会学法学派的6点纲领,以后又扩大为下列 8点:①研究法律制度、规则和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②为立法准备而进行社会学的研究。③研究使法律规则发生实效的手段。④研究法律方法:对司法、行政和立 法等活动进行心理学研究以及对理想进行哲学研究。⑤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⑥重视对法律规则的个别适用,即合理和公平地解决每一案件。⑦在普通法系国 家设立司法部的作用应主要在于研究法律的作用。⑧以上各点宗旨都在于使法律目的更有效地实现。 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庞德认为法是一种社会工程,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利 益是法律保护的基本因素,权利是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些任务,就必须正确地对各种利益进行分类:①个人利益,其中又包括人格、家庭关系和物质三 方面的利益。②公共利益,包括国家作为法人在维护其人格和物质方面以及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③社会利益,其中包括一般安全、社会组织安全、一般道 德、社会资源、一般进步以及个人生活等各方面的社会利益。
由于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就必须对这些利益进行评价,从而也就要有借以评价的价值准则。庞德在 20世纪初曾提出文明社会在私法方面的五个方面的法律前提,主要是关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所有权、履行契约义务和过失行为责任;在40年代,他又补充了有 关劳动和其他社会立法的三个方面的前提;他认为20世纪法的理想图画是: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实现社会合作。
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如下五个阶段:①原始的法,如《汉穆拉比法典》,其目的在于谋求和平,防止血亲复仇;②严格 的法,如罗马法和英国中世纪的法,其目的在于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③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其目的在于以道德观念改正上一阶段法律形式的严格 性;④成熟的法,如英美19世纪的法,其目的不仅在于确定性,而且在于谋求一切人的平等和安全; ⑤社会化的法,即19世纪后期开始的西方各国的法,目的在于使社会化观念进入法的领域。在1959年的《法理学》一书中,他又补充了一个论点:下一阶段的 法是世界法,今后法学家的迫切任务可能是提出局部性立法和行政同世界统一的普遍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早在1947年,他就呼吁建立"新的万民法"或"世界 范围的法律秩序"。
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最有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学法学长期来在美国法学中占有主导地位。

三、主要作品

《法理学概述》(Outlines of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1914年
《普通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1921年
《法与道德》(Law and Morals),1924年
《美国刑事公正》(Criminal Justice in America),1930年。

四、社会评价

罗斯科·庞德作为一个被西方法学界长期奉为权威之人,其学说特点在于涉及面广泛,对现代各派学说“兼收并蓄”,其思想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性和独到性。
首先,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对实用主义的继承和 发展,对于法律的作用和任务的探讨,使得法律在形而下层面上的研究得到了突破。法社会学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实证脱节的缺陷,基于当时的社会需求,将法 关注的重点从强调个人利益转而关注公共和社会利益,旨在谋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妥协,从而提高了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其次,法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庞德批判了哲理法学派的机械,历史法学派的消极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僵化,在批判的基础上, 又吸收了多种法学流派思想的合理成分加以整合,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注重经验、实证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方法无疑给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注入了一贯强心剂。 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在现代法学与近代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过度的桥梁,是法学理论在工业化时代的里程碑,促进了立法和司法观念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产 力发展对制度保障的需求。
再次,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兼具自由主义、改良主义、社会福利主义及实用主义的色彩,符合当时“法律社会化”的潮 流,对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是在庞德法律“社会利益”保障任务论和“社会控制”工具论的指导下,美国法律的社会化得以 实现,利用法律有限度的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成为立法和司法界的共识。二是庞德对自然法的突破性解释,使自然法学重新兴盛起来,形成了以富勒、菲尼斯、罗 尔斯、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他们倡导“自然法走下上帝的圣殿,完成与人类的理性、正义、权利的结合”,这在现代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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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