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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奥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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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介绍

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1818—1825年从事律师职业;
1826年被任命为伦敦大学第一任法理学教授;
曾于1828—1832、1834年在伦敦大学和英国法学协会会所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其代表著作《法理学的范围》(1832、1863)和《法理学或者实证法哲学讲演录》(1863)均根据讲座内容整理而成。

二、个人思想与贡献

奥斯丁的学术思想主要渊源于托马斯·霍布斯和杰里米·边沁。霍布斯关于“强势政府”(权力)和实在法(主权者的命令),以及建立现代社会秩序之必然性的论述,是奥斯丁法理学的基本主题。
边沁对功利主义原则的阐述,对法律和道德、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区分,则为奥斯丁寻求法律实证知识以建立现代社会秩序的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奥斯丁的贡献主要在于:设定了分析法学的基本规则,而正是这些规则界定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在边沁学术遗产的基础上,努力通过严格的科学程序创设法理学学科体系,使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成为可能。
奥斯丁法学思想的主导性论题是,法律是功利主义政府的工具.其主要学术观点包括:
1.“法”的含义.“法”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法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严格意义上的法表现为上帝为人类制定的“上帝法”、人类自己制定的“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表现为比喻意义上的法。但凡严格意义上的法,都具有“命令”的性质。
2.法理学的范围。“实在法”,即“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或发布的法律”,是法理学以及与具体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科学的真正对象。“法”这一术语,就其最为普遍的理解方式和严格含义的语词使用而言,可以认为是一个理性人为约束另一个理性人而制定的规则;在人对人设立的各种法律规则中,有些是由政治优势者(主权者与臣民)设立的,在独立国家或独立政治社会中,则是由行使最高和从属统治权力的人设立的,这些才是法律科学的主题.法理学应该从众多的法现象中辨别出并着力研究“实在法”.
3.上帝法(自然法)、功利原则和社会正义。在上帝法中,有些是人们可以明显发觉或心领神会的,而有些则是朦胧不见的;朦胧不见的上帝法,又称自然法。自然法,只能是人类从上帝的良善,以及从人类行为的趋向中,汇集总结而来,也就是说,上帝的仁爱或者人们所说的“社会正义”,以及一般性的功利原则,才是理解自然法的渠道。同时,功利主义也是政治组织目标(如社会正义、共同福利)的关键原则,测量尺度。因此,功利原则既是自然法实证化的认识论原则,也是确立现代社会秩序的实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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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