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核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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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死刑核准权概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待最大限度剥夺公民自由之刑罚―死刑是采严格控制原则。在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急剧转型时期,犯罪呈现多元化和高科技化,且人们之间基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愈加牢固和广泛的连带,带来了犯罪后果的强大波及力,近使我们只能把先知法学家“再不受约束的真理面前,这种惯例正在泯灭”作为奋进的目标,实行严格限制的死刑适用原则。为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方针,保护人权,我国的实体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如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并在刑法第48条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事诉讼法则专章规定了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死刑核准程序。 随着《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发布,被下放长达四分之一世纪的死刑核准权终于要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了。这是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目标,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一贯倡导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的重大举措。目前我国死刑核准权配置的现状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而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核准程序的核心问题,死刑核准权的配置是一个关乎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合理的配置死刑核准权有利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机会,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二、死刑复核权的性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来源于我国古代的死刑复审与复奏制度,自然传承了不少行政程序的基因。从这一点看,死刑复核程序不可能完全褪去行政程序的色彩而成为一个纯粹的司法审理程序,除非废除这一程序,代之以三审终审制。就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言,死刑复核程序实际上包括两个环节,承担着两项任务:一是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再一次复审,进一步把好死刑案件的质量关;二是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核准,严格掌握死刑的最终决定权。 从外表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审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三审,但实质上并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三审以当事人上诉为启动前提,并在上诉的法律事项范围内进行开庭审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以当事人的上诉为前提条件,且不问控辩双方有无争议,一律进行全面审查,但又不开庭审理,只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做出裁决。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复审体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在交付执行前进行的一种内部性监督审查。而核准则完全是在复审基础上的一种审批手续。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具有浓厚的行政性色彩。 三、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需要当事人(被害人除外)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才能启动。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二审将不再进行。一审判决在经过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死刑案件则不同。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这说明,我国对死刑案件实际上也是实行的强制或者自动上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案件的强制上诉制度并不仅限于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案件的自动复审程序,它还包括死刑案件自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四、死刑核准权“回归”的益处1.有利于贯彻慎刑原则。死刑是剥夺受刑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由于死刑的严厉性和不可挽回性,凡属法制文明的国度,对死刑的适用都极为慎重。我国刑法设置死刑核准权的直接目的就在于贯彻慎刑原则,防范错杀。为了实现对被告人该杀的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不该杀的坚决不杀的目的。由最高国家司法机关以核准死刑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慎用死刑的态度和防止出现错案的程序保障。 2. 有利于贯彻监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审判进行监督。一切审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贯彻该原则。在作为公权利的刑事审判领域,上级法院有权也有义务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是将对下级法院案件的监督落实到审判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以确保死刑刑罚的准确运用。 3.有利于保护人权。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应有的保护。作为人的基础的生命权是其它任何权利的基础,没有生命权就没有其它权利。对生命权的保护是最基础的也是最关键的。对生命权的保护最能反映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护程度。由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可以体现高度重视保护人权的态度。也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人权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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