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整体。工会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而义务的履行又以权利的享有为前提。工会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还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和基本职责。根据我国《工会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工会组织承担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义务。 1.参与立法 《工会法》第33条第1款明确了工会的参与立法权。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2.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 《工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3.参加劳动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 《工会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问题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4.建立与政府的工作联系制度 《工会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 1.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 《工会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参与企、事业单位停工、怠工事件的协调处理 《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4.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工会法》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三)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1.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进行监督 《工会法》第19条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人民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责令企业、事业单位改正。 2.对用人单位用工权的监督 《工会法》第2l条第1款、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监督 《工会法》第22条规定,工会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监督。如发生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应当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交涉和要求纠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4.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 (1)参加“三同时”的检查验收。 《工会法》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与处理。 《工会法》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法》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会法》第53条第3项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这进一步加强了工会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保障。 (四)提供法律帮助 1.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工会法》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为保障会员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 2.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3.对发生劳动争议职工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工会法》第21条第3款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提高职工素质,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义务。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工会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工会法》第7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责任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职工的根本利益。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谋发展。 1.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经济 《工会法》第31条规定,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2.做好劳模工作 《工会法》第32条规定,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3.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工会法》第30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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