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方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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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征1.单方法律行为是单方意思表示即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基于私法自治而成立。换言之如同多方意思自治规则一样’单方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缺失单方法律行为’法律对此就不能进行有效调整。 2. 单方法律行为的基础在于意思表示。但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双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如意思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规则均不能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 3. 单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完成意思表示的内容本质是一种要求对待履行的事实行为。 4.除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之外,不得附条件与附期限,如附条件或附期限,该种行为无效。 5.对单方法律行为的解释,应该坚持表示主义。如解释出现歧义应该作出不利于表意人的解释。 单方法律行为的范围单方法律行为并非仅为一个两个,呈个别存在的样态,而是种类众多,范围广泛,呈现出普遍存在的样态。 例如,代理法上对代理权的授予、撤销和追认;时效制度上时效利益的放弃;继承法上的遗嘱和遗嘱撤销、接受遗赠、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亲属法上的非婚生子的认领;物权法上的抛弃所有权、放弃担保物权的顺位利益;债法上的债务免除,捐助,单方解除合同。其他如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或否认、监护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的同意或否定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等形成权的行使,如此这般,均是公认的单方法律行为。至于要约、承诺、悬赏广告等,也有主张其为单方法律行为者,特别是悬赏广告,多数主张其为单方法律行为,创制法律行为概念的德国民法典,亦认其为单方法律行为。 由上述诸例可见,单方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可以构成债的关系发生或变动的原因者,就包括债务免除、捐助、合同解除、悬赏广告、追认无权处分行为、同意或否认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行为等。因此,单方法律行为应与契约行为、决议行为等处于平等的地位,它的存在,不是例外,而是另一种常态;在民法解释上,无需从严解释,某一行为究属契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从行为特性上判断,该是什么就是什么。那种将单方法律行为曲解成契约的做法,既无依据,也无必要,相反,这一做法在理论上并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只会造成不良后果,徒增滋扰。 从技术层面讲,立法具有不完全性和滞后性,立法永远不可能穷尽应予规范的所有社会生活,也不可能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生活而随时创制新的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正因如此,在学说和制度上,才一般性地确认了契约的概念和制度,而不仅仅采用列举之法规定多种具体的契约。同样道理,在单方法律行为领域,因为其普遍存在,所以也不宜单纯采取列举式的限制性处理模式,否则,一旦在法律规定之外,再行出现了某种单方法律行为或由某种单方法律行为引起的债,将应予如何处理?因此,应创立关于单方法律行为及单方行为之债的一般性条款,这在立法技术上无疑是合适的。 区分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1.概念。 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是有相对人的,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还有的是无相对人的,如抛弃所有权等。 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且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典范。 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说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虽然达成一致,但意思内容却相对应,例如买卖中买者是要物付钱,卖者是交物收钱;而共同法律行为的意思一致则为平行的,而不是相对的,例如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等。共同法律行为对人类的群体生活有特别的认识和说明价值,如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竞技体育中的竞赛规则等等,都是参与者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本质是契约行为。 2.区分意义。 法律对三者的成立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足够;双方行为需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仅有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的,行为仍不成立;共同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平行融合的,有时候有差异时,按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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