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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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概述我国的刑事政策是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打击、预防和控制犯罪而制定的,对于一切犯罪必须彻底揭露,依法给予适当的刑罚处罚,使罪犯认罪伏法,改过自新。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不能动摇的。刑事政策两极化是我国刑事政策制定的基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刑事政策总的战略方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三者的有机结合是对我国抑止和预防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原则性概括。因此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是在我国整体刑事政策的框架内制定的,受我国刑事政策总策略的指导。 二、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特征1.刑事政策两极化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基础。“轻轻重重”两极化的复合型刑事政策,是西方国家二十世纪中期轻缓刑刑事政策思想的产物。具体地说,就是指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不需要矫治或者有娇治可能的犯罪,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所谓“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处罚较以往更轻,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刑事执行上的“非机构化、非监禁化”;“重重”就是对严重的犯罪,处罚较以往更重,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上的“入罪化”、刑事司法上的“从重量刑、特别程序和证据规则”、刑事执行上的“隔离与长期监禁”。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调整固然受到本国政治、法律制度、犯罪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但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它的出现和存在有着某些共同的原因。因此,在防止犯罪的刑事政策上,当前世界各国刑事政策的总体趋向是刑事政策的两极化,即“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我国传统上将其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目前的毒品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一方面,毒品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突出,严重威胁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司法资源的限制,禁毒工作投入与需求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如司法机构和人员的超负荷运转,毒品犯罪积案上升,监管场所拥挤等等),使得毒品犯罪重新罪率上升。如果在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同时,不对某些轻微毒品犯罪实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还会进一步加深。因此,在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选择上,我们明确了两极化的思想,确立了“轻轻”与“重重”并行的刑事政策,并在毒品犯罪刑事立法、司法、执行及社会政策上得到了较充分的体现。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总的战略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预防犯罪的重要战略方针,其可简要表述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人,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以责任制为龙头,以严打为首要环节,以预防犯罪为重点,以基层安全创建为载体,在与各种犯罪现象斗争中起指导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国各地的推进和深化,为维护治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将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刑事政策贯彻下去。 3.“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一贯的、坚定不移的刑事政策。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制定刑法的政策依据。虽然1997年《刑法》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刑法条文中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刑事政策的否定,没有改变其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它己经大量地体现在刑事立法中,并指导着刑事司法活动以及具体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体现的是惩办与宽大的对立统一,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基本精神。它的基本精神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以有利于动员广大群众,孤立和瓦解犯罪分子,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我国的禁毒工作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政策。以禁毒立法为例。《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这一刑政策在惩治毒品犯罪中的实际体现。在禁毒工作中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体现了我党历来强调的“给出路”的政策,有利于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分化瓦解,争取主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集中力量打击毒品犯罪。 4.“轻轻重重,以重为主”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思想影响着我国各类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决定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直接影响着刑事司法的实现,对打击、遏制和预防犯罪功不可没。如前所述,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诱发性,成为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突出表现。只要毒品犯罪存在一天,它的这种特殊属性就不会改变。同时,笔者对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现状、特点和成因做出了详细地分析,并对未来中国的毒品犯罪做出了大胆预测。我们清楚地看到,我国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己经明显不适应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我们必须在坚持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调整和重构。即针对毒品犯罪我们要以“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思想为基础,来指导毒品犯罪刑事立法、司法、执行和社会政策的重构。“以重为主”绝不是说不要“轻”,在强调“以重为主”的同时,仍然要强调“轻重结合”。“以重为主”只是适用于毒品犯罪这一类罪,而非所有。“以重为主”不是说“重”的没有限度,必须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和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以重为主”必须坚持“依法”这个前提,在政策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都要严格把握,慎重运作。 三、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定位1.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一是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指导刑法的适用。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并不涉及对毒品犯罪具体罪名的认定和判断,但是,在它的指导下,却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条文,从而指导刑法的适用。例如,我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态度,是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在《刑法》条文中的具体体现,认识到这一点,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规定的宗旨,从而对于《刑法》条文的理解具有指导意义。 2.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与禁毒政策(毒品政策)的关系在现有的学术研究中,既有“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表述,也有“禁毒政策”或“毒品政策”的说法,那么二者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应当说,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在很多时候也基本上可以将这对概念等同视之。因为,既然都是“政策”,那也就意味着均具有公共性,体现着国家对某个社会问题的基本态度,并反映在具体的方针、措施之中。唯一的差异在于,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关注的是毒品犯罪的防范与控制,并为惩治毒品犯罪提供指导,它是相对于其他犯罪的刑事政策而言的。而禁毒政策(毒品政策)则是着眼于整个社会问题的宏观层面,相较于其它社会问题如就业、社会保障、医疗等公共事业而言的,它所关注的除了毒品犯罪的防范与控制之外,还涉及到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社会福利的保障等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这一说法其刑事法学色彩更浓,而禁毒政策(毒品政策)的提法则更多的带有社会学的意味。 3.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与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关系一是从刑事政策体系上看,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是处于下位的具体刑事政策。而基本刑事政策则处于最高地位,对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调整、实施均具有指导意义。 二是从调整的范围来看,基本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应对犯罪的总的措施,具有全局性,它适用于防范与控制犯罪的所有领域。而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则只是在毒品犯罪的防范与控制领域发生作用,其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明显比基本刑事政策要狭窄。例如,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对财产犯罪就不具有指导意义,但是基本刑事政策却在财产犯罪及其他所有犯罪领域均具有指导意义。 三、我国毒品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一般来讲,刑事政策两极化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美国,其刑事政策总体情况是“轻轻重重,以重为主”,“轻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重重”,使司法机关能够腾出力量对付重罪:而西方其他一些国家,采取的则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即将“重重”作为对“轻轻”的一种补充。r;在我国,“轻轻重重”相对均衡,形成了“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针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当前,我国一些严重的犯罪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些轻微犯罪虽然危害较小,但总体也呈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思想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科学的、是合理的。“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思想同时也影响着我国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制定,并已充分地体现在毒品犯罪的各项刑事政策中。 1.毒品犯罪刑事立法政策中的“轻轻重重”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贯是我国政府针对毒品犯罪的态度,这一点充分体现在我国的毒品犯罪刑事立法政策中。建国后至今,我国的禁毒立法前进了一大步,制定了一系列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97年刑法的修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出台的一系列适用于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等,使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一道严密的反毒品犯罪法律网络。 (1)从“重重”的角度来看,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惩罚力度在不断加大。一是就毒品犯罪的罪名来说,立法上对不同的毒品犯罪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新的毒品犯罪类型,扩大了毒品犯罪的范围。如出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兜底条款。 二是就犯罪主体来讲,增加了毒品单位犯罪和特殊主体毒品犯罪的规定,并且对特殊主体的毒品犯罪一律从重处罚。 三是就犯罪主观方面来讲,只承认毒品犯罪存在故意犯罪形态,不存在过失。 四是就毒品种类与数量的认定上讲,对毒品数量与种类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并且明文规定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有的犯罪甚至没有规定量化的底线,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之一,不论数量多少,便足以成立犯罪。 五是就毒品犯罪法定刑的调整来讲,立法上增加了死刑的适用,强调了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如对所有直接实施的毒品犯罪而言,全部规定了罚金刑,且是规定必须附加罚金刑。 六是就刑罚裁量来讲,明确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2)从“轻轻”的角度来看,立法上基本保持原貌,刑法总则的自首、立功、缓刑、假释、减刑制度同样适用于毒品犯罪。增加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内容,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除此以外,未成年人不构成其他性质的毒品犯罪。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己经取得了共识。 2.毒品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中的“轻轻重重”(1)从“重重”的角度看,“从重从快”是我国当前以致今后打击毒品犯罪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主要刑事司法政策。 一是在毒品犯罪侦查阶段,各级公安机关层层落实打击毒品犯罪责任制,如上级公安机关常派出工作组深入毒品犯罪高发区检查、督促、指导工作。运用非常规的技侦手段加大对毒品犯罪的侦破力度,如采取卧底侦查、特情举报甚至警察圈套等非常规的技侦手段。注重对毒品犯罪经济基础的摧毁,如将涉毒非法经营场所作为打击重点,注重对毒资和非法所得的没收。加强禁毒国际合作,这些年来我们与联合国和东南亚地区各国的禁毒合作成效显著,与美洲及欧洲的众多国家也建立了广泛的联系。 二是在毒品犯罪检察阶段,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既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侦查,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达到“快侦、快捕、快诉”的目的,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和打击毒品犯罪的效果。又强化执法监督,防止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不力。另一方面,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对毒品犯罪不纠缠于细枝末节,只要符合“两个基本”就可以立案、批捕、起诉。同时,又将其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后,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毒品犯罪案件,注重对保护伞的深挖,尤其是注重对涉案腐败分子、读职人员的惩处。 三是在毒品犯罪的审判阶段,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依法对其从重从快打击。坚持“两个基本”,依法快审快判。在量刑方面,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对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数罪并罚;对应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处以死刑,决不手软。 (2).从“轻轻”的角度看,我国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层面上坚持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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