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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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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何谓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为的权力”。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勋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王名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和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概括地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

二、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

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行为方式方面: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三、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

第一,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利,“权力本身存在着自然腐化的倾向。”

行政权力具有命令和服从以及强制力等性质,使得行政权力可能成为谋求私利的工具和满足私欲的手段。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选择权,有时这种选择余地、幅度甚至很大,给徇私枉法者钻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从权力的本身性质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小,给自由裁量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

第二,受外部社会文化氛围的影响,中国法制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代表着国家行为,长久以来,人们受“官官相护”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思想的影响,多数行政相对人不敢出告,怕麻烦,怕报复,而且“忍让”一直作为中华比族的传统美德被提倡、被发扬光大,所以民众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能忍则忍,不能忍还忍。造成了“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损害后果的漠视且不以为错的心态。

第三,某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偏低。

虽然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接受本专业的正规教育,但未受系统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同时每个人有不同的善恶标准,价值判断,再加上行政法律、法规条文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使得同一事件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偏差,甚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国家的行政自由裁昔权是赋予行政主体的,而具体的操作人员一般都是具有具有双重人格的国家公务员。但是,公务员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务员自己本身对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理解。依赖于公务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而我国现阶段偏重对国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忽视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中个人有价值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的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巨大差异,使得在实践中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出现了许多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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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