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毒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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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毒驾的处罚规定1.毒驾会参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吸食合成毒品后会使人产生精神极度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导致车辆驾驶员丧失意识、行为失控。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问题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五)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对毒驾进行依法治理充分显示了我省禁毒工作围绕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的总体目标,体现出对于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零懈怠的态度。 二、毒驾的预防1.加强监管我国申领驾证,并不检查申领者有无吸毒史。据统计,浙江在册的12万吸毒人员中,有1/4的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在武汉的调研,这一比例已达1/3,由于吸毒行为的隐蔽性和检测的滞后性,被查出的‘毒驾’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事先检查、源头管控,才是治本之道。 办理过北京“毒驾”第一案的丰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马若怡说,该院共办理过5件“毒驾”案,其中3件驾驶人是“的哥”。她建议飞机、火车、船舶、公交、地铁、出租和长途客运等事关公共安全的行业,招聘司机时应当检查“涉毒”状况,将有吸毒史的应聘者挡在“门外”。 加强对吸毒人员驾驶资格的管理,也是预防“毒驾”的有效措施之一。董来超认为,缉毒部门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该同时查吸毒人员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并与交警部门协作,针对有吸毒史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及被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申领从严把关、延期审验、不予申请和审验及暂扣、注销驾照等措施。因戒毒难、复吸率高,两部门还应该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2.唾液测毒不能路边检测,也是“毒驾”频发的原因之一。交警让司机对着仪器吹口气,立即就能测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而缉毒人员要想知道司机是否涉嫌“毒驾”,一般采取尿检、血检的方法,结果要等到数小时甚至24小时后才能出来。 而‘唾液测毒’可以当场出结果。据介绍,“唾液测毒”只需一个测试条或一个特制棉签,只要沾有司机唾液的测试条呈阳性、棉签颜色改变,就可认定其吸食了毒品,准确度达95%以上。‘唾液测毒’灵敏度很高,吸毒两天内查出的概率达99%。另外,有些药物含有部分受管制的精神性药品成分,‘唾液测毒’还能区分出是‘吃药’还是‘吸毒’。 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已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筛查。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浙江公安厅禁毒总队采用唾液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吸毒检验,取得良好效果。浙江、江苏、内蒙古和云南等地也在使用这项技术进行路边筛查。‘唾液测毒’成本很高,普及尚有难度。同时,‘唾液测毒’只是粗筛,并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使用。 三、毒驾的法制缺陷对“毒驾”处罚力度较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吸毒后驾驶”没有相关的处罚依据。在日常执法中,“毒驾”行为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照 《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换言之,就是“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因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毒驾”行为的长期存在。 交警部门对“毒驾”的监管乏力。当前,交警在对“毒驾”的查处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法规首次对毒后驾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的态度,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三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新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四、毒驾的立法趋势1.国内现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强制戒毒;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不肇事不担刑责,一旦肇事就是恶性事故。惩治力度与违法成本很不相称,难以遏制“毒驾”行为。全国发生的“毒驾”案例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文件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这些条款虽然对于吸毒后驾驶的犯罪性质都有界定,但是遗憾的是,对于路边筛查的执法细则尚未完善。有消息称,在“危险驾驶罪”进行讨论的草案中,暂时没有提到吸毒后驾驶的相关内容。内蒙古自治区的作法,是个很典型的案例。对于交管部门而言,向禁毒部门申请技术协助,怎么样都是“求人的事”。在没有相关文件授权之前,谁又愿意总去“求人”呢?而对于禁毒部门也是如此,没有相关文件的授权,插手交管工作似乎也有“越权”之嫌。 2.国外立法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当地政府借鉴2003年12月通过了《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 该法规定,采用唾液而非血液,进行路旁随机检测大麻和甲基苯丙胺这两种违禁药物。检测对象为所有的驾驶人,而且采用的是随机筛查的方法,而不是经警察判断为有用药嫌疑后才对其采集血样检测。从此,维多利亚州成为全球第一个立法规定实行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 考察澳大利亚作为毒后驾驶治理先驱的成功经验,会发现该国对毒后驾驶制定了一整套法律系统:《2000年12月维多利亚药后驾车立法》、《道路安全(修正案)条例2000年版》、《道路安全法(药后驾车)议案2003——违禁药物路旁唾液筛查》,以及路旁随机筛查毒品的地区后续出台的《执行指导方针》、《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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