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电子证据 |
分类 | |
解答 |
![]() 一、电子证据概述1、电子证据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何谓“电子形式”?依照印度1999年《信息技术法》第2条第1款第18项的规定,可将其概括为“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此外,参照美国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第2条第5款的规定,可以将其概括为“电子,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从总体上讲,现代电子技术大致经历了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两个阶段的发展,即将步入光子技术的新阶段。因此,电子形式是基于现代电子技术,包括电子方式、光学方式等的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眼或人耳直接阅读、感知或者聆听,必须借助相应的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这里强调的是,与传统以纸介质为基础的信息记录、传递方式不同的现代信息存在方式和处理方式。 2、电子证据也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材料的派生物。在实际案例中,大多会遇到那些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笔者认为不能把这些派生物排除出电子证据的范畴。如将计算机内部的word文档打印在纸面上而得来的文件,虽然表面上看与传统纸面文件没有太大不同,但决不能一概视为传统书证,而应该具体证据具体分析。有学者认为,如果该打印输出具有其独立性,则作为传统书证来分类和判断;如果该打印输出不具有独立性,即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取决于能否同计算机系统内部的证据进行鉴证一致,则应当视其为电子形式的证据,具体的说,是属于派生类型的电子证据。 3、电子证据的概念应该涵盖并突出电子信息处理的完整过程即电子信息的产生(generate、传送(send、接收(receive、储存(store)的各个环节。目前很多对于电子证据的界定都没有注意到这一完整过程,大都局限于产生和存储的个别环节,忽视了传送和接受环节。而实际上,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本身就是电子技术发展的直接产物,二者的融合更是代表了今后信息技术发展的方向。②这也提示我们,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不能仅仅从法律层面,更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科技性和法律性的结合,使电子证据的概念尽量科学而精准。综上,可以将电子证据具体界定为:以电子形式产生、传送、接收、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1、电子证据使用载体设备的可分性。与传统的证据相比,是非常大的不同。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化的移动储存信息工具如芯片、软硬盘、U盘,及多种数字或模拟信号所能表明的各种信息。传统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与其载体是分不开的,但在电子证据中包含的信息不一定需特定的载体。 2、与电子系统相关性。传统证据不需借助其他工具就能为当事人认知与确认。但是电子证据不同的地方时;对存在环境具有极高的依赖性,也就使得它对输入、输出、存储等操作程序的实施都必须使用特定的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而其存储的信息仅在应用一种特定的系统以及相应的程序解码后,使用打印屏幕操作就可以显示。从这证明对特定系统的高度依赖性是电子证据的特点。 3、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虚拟网络空间,使主体们拥有更多的机会使用其他手段来破坏,毁灭证据的便利条件。一方面错误是人为的,再加上各种环境的因素;计算机应用设备质量或操作软件方法都可能影响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体来说,人们可能因为误解、欺骗或损害、遗漏、更改或删除电脑内的一些非常重要的信息。当然,不可否认这些错误的造成可能取决于许多种因素,包括数据录入人员的积极性和他们所接受的培训、输入信息的数量、程序、质量监测等。并且不同的载体对防尘、防热、防磁、储存条件的不同,对电子证据的要求也是不尽相同的,应该指出的是,如果储存条件改变导致了周围的存储介质的磁场受到了严重破坏,一定将降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易言之,电子证据的一记录和特殊介质的存在,由于其本身的特点所致,也就导致了一些与生俱来的漏洞和不足。③ 4、电子证据的隐蔽性。一些隐藏的信息只能应用电子证据的特别程序的运行来加以测试,电子证据如果显示其隐藏的信息,则很可能跟打印出的副本是不一样的。在现实案例中可看到,一些电子证据必须要用特定的软件才能运行或者显示出来,其生成之后也可以被加密,隐藏,从而不易被他人获取。此外,还有嵌入式方案和运行的特殊程序,比如说计算机病毒,就可以嵌入到其他文件中去,并且病毒禾彭事也是不容易用传统的测试方法来检测出来的。① 5、电子证据丧失后的可恢复性。在相关情况下,电脑对某些软件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程序运行并加以保存信息的,如。ffice2003软件有时就会在产生一 三、电子证据法律地位1、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论争依前述,若主张电子证据属于书证或视听资料的话,那么法院就应当分别按照书证或视听材料的标准来判断,假如主张电子证据属于一种新型独立的证据类型,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都不可调用,而这必然导致审判法官不能对电子证据作出准确的认定和定位;倘若主张电子证据只是法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的电子化而已,则明显没有观察到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相比体现的显著特点,这样也就必将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更大困难,甚至导致大量错案的发生。这对民主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不利的,所以应尽快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第一,从载体的角度来看,在文字,符号,图片等证明文件里是存在一种直接的方式;即在上述载体中把待证事实直观的再现。其次,中等的纸,布,塑料,土壤等,都可作为书证的介质。电子证据的介质却是更具体点,主要的有磁介质和光学介质。在此,从证据的复制难易程度以及保真效果看来,书证存在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之分,而电子证据容易删除,容易复制,非常脆弱;切除后不但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按照现有的技术是难以确定和难以挽回的。显然把电子证据是归为书证的观点是行不同的。 2、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判断目前,电子证据这一技术在世界上已被应用的如火如茶,但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和黑客技术的提升,以及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技术的不断进步,相较之下,电子证据的应用规则还不是很成熟,所以通过法律规范确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标准都是必要的。纵观上述电子证据的特点,笔者认为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应该具有独立的标准。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