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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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含义公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专指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内大气、水、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电磁波等污染以及振动、地面沉降、光照妨碍等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现象,即人们通常所述的环境污染。 公害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日本的《河川法》 (1896年)中,专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行等危害。日本在1967年规订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则进一步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行动所引起的 相当范围的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等。中国首次使用公害一词是在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该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此,公害一词便成为中国环境保护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就指出,该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法律规定 各国在规定公害罪及其刑事责任时,规定的方式主要有这四种形式:1、制定环境特别刑法,对公害犯罪及其处罚,以单行刑事法律的形式专门作出规定;2、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刑事条款,对罪名及刑罚种类和幅度直接作出规定;3、修订普通刑法,补充公害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和制裁措施;4、将环境保护法与一般刑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 在环境保护法中作出刑事法律规定,又在一般刑法中规定公害方面的犯罪,使用时,将两者结合在一起。 我国法律过去对公害犯罪的规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1、类推方式,即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 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颁布专门的规定,对刑法进行补充、解释,如198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 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行为,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自1997年10月1日以后,由于中国开始施行新颁布的刑法典,法律对公害犯罪的规定形式有了较大的改变,取消 了类推制度,并在刑法中,对公害犯罪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刑法典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列有14种罪名都是有关公害犯罪的。 三、公害罪的种类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对公害罪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类犯罪;另一类是破坏资源类犯罪。 (一)污染环境类犯罪 根据中国刑法典的规定,污染环境类犯罪主要包括下列三种罪名:1、重大污染事故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污染环境类犯罪,除上述三种行为外,刑法典还规定,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以走私罪论处。 (二)破坏资源类犯罪 破坏资源类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开采资源,对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里所述的资源包括水产品、野生动物、耕地、矿产、林木等,它们既是重要的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对它们的破坏,不仅是对资源的破坏,同时也是对环境的破坏。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破坏资源类犯罪主要有以下11种罪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四、构成要件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对公害罪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类犯罪;另一类是破坏资源类犯罪。其中污染环境类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使环境受到污染,对他人的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类罪别的构成要件是: (一)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污染环境类的公害犯罪主体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只要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而我国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都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故自然人和单位均是本类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污染类公害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该犯罪客体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客体,其同时侵犯国家环境保护关系和人民的环境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在保护和管理环境与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刑法典侧重于环境保护关系。但就某个具体的犯罪行为看,它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人们的环境权、财产权、健康权等等。 (三)犯罪主观方面污染环境类公害罪从主观方面看,多属于过失犯罪。污染犯罪的过失心理状态主要是针对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的,就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但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出于故意的心理态度,则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而不是以公害罪处罚. (四)犯罪客观方面污染环境类公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污染环境的犯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后果等。 与污染环境类犯罪相比,破坏资源类犯罪,其犯罪构成有以下特征:一是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类犯罪是出于故意而非过 失,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开采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可能对资源和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二是在犯罪的客体上,该 类犯罪虽然同污染类犯罪有着共同的客体,即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但该类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同于污染类犯罪,其直接客体是国家、集体、他人的资源 类财产权,一般不涉及人身权;三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类犯罪除要考虑行为、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因素外,有时还要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的时间必须是在禁渔期,行为的地点必须是在禁渔区,或者行为的方法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只有具备上述客观 要件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再如非法狩猎犯罪行为亦是如此,必须是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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