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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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敲诈勒索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招摇撞骗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但在实践中,也不能排除行为人秉承单位的意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情况存在,对此,可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招摇撞骗罪的教唆犯论处。 (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故意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之;二是故意地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到处炫耀,进行欺骗。而且,本罪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特征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 在本罪中,所谓“冒充”,是指不具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的人员,对外假称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并以此身份或职务进行活动。 2.行为人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以其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 三、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行为特征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有欺骗的可能,但主要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两者相比较后还是能够加以区分。 第二,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 第三,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务或职称、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第四,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对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数额要求。 四、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界定案例评析【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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