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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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1、寻衅滋事罪及其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及其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 3.两罪的区别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4.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完全可能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可。一方面,不必为了强调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主张故意伤害罪不得出于流氓动机,因为出于可以理解的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能够成立故意伤害罪,出于流氓动机故意造成轻伤的,更能够成立故意伤害罪。能够说明这一点的是,主张寻衅滋事罪必须出于流氓动机的刑法理论同时公认,如果寻衅滋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11这表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重伤)罪,也是可以出于流氓动机的。既然如此,同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轻伤,当然也可能出于流氓动机。所以,刑法理论只需说明,成立故意伤害罪不需要出于特定动机。另一方面,不应为了强调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主张凡是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都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因为既然没有造成轻伤的行为都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更能成立寻衅滋事罪。刑法理论只需要说明,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不以造成轻伤结果为前提。 例如,马某与王某在小公共汽车上因买票问题与售票员肖先生发生口角。两人将肖先生拳打脚踢后仍不解气,下车后购买了3把西瓜刀,纠集另一同伙一起持刀找到正在打电话的肖先生,将其砍成轻伤,造成经济损失4700多元。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他随意殴打肖先生,致其轻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马某殴打的对象明确,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12两种观点都是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而言的,前者抓住随意性的特征,后者抓住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实,但都难以说服对方。其实,马某的行为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可。 寻衅滋事罪概述1.寻衅滋事罪罪名变迁寻衅滋事罪是我国独有的罪名。我国古代刑律中也没有类似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现有的寻衅滋事罪源于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条文在具体列举了构成流氓罪的三种行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同时,还有一个“兜底性”的行为描述,即进行其他流氓活动。但是何为其他流氓活动,79年《刑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对此也很难把握。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条)。由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2.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二)本罪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三)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四)本罪客观方面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3.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认定如果要严格区分寻衅滋事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体现了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很大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行为人对社会公众的伤害程度。所以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时,应该分析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例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使用具有杀伤性的工具,是否结伙或者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实施行为等。 2、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所以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标准之一。因为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实施,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例如行为人白天在某市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当然比晚上在市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危害性大,行为人在城市的大商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当然要比在农村某个小商店里实施行为的危害性大。 3、行为人实施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一般包括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危害结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是否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等,这些危害结果都是认定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重要因素。 总之,寻衅滋事行为罪与非罪司法认定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时,应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寻衅滋事罪犯罪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单位不构成本罪。 故意伤害罪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故意伤害罪罪名变迁1979年《刑法》第1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1997年《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对其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对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的规定处罚。从法定刑来看,相1979年刑法,我国现行刑法对健康权利的保护力度是在不断加强。这符合保障人权这一世界潮流的需要,有利于打击现实生活中动辄行凶伤人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预防矫治此类犯罪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2.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最本质的界限在于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这种危害性的差异具体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上。 首先,从行为方式上讲,故意伤害行为与一般殴打行为在具体行为上都体现了暴力性特征,都有对他人实施身体打击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统称为“殴打行为”。具体来讲,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主要是造成他人身体器官或功能的损害,性质上主要表现为破坏身体组织完整性和损害人体组织的正常生理功能。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精神轻微刺激,并不损及人体的机能及组织的完整性,或者虽然造成他人身体的损害,但损害程度显著轻微,不构成轻伤,比如打人一拳、踢人一脚等行为。一般殴打行为是不属于犯罪的行为,通常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予以处罚。 其次,从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看,通常故意伤害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除了未遂状态,伤害行为都会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一般殴打行为通常造成的是轻微伤以下后果。因此,特定的结果尤其是以轻伤害以上的结果,对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还是一般殴打行为,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本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意外事件一般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6规定,意外事件也被认为是排除犯罪性行为,意外事件之所以不是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罪过,无罪过即无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重要体现。故意伤害罪和意外事件在客观上都是有损害结果的出现,但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故意伤害罪行为人抱着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意外事件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且行为人并没有认识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 3.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4.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单位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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