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袭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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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袭警罪的概述这些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车晓端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袭警罪。袭警罪大致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独立罪名方式,有独立法例制裁相关行为。第二种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制裁普遍行为,故以非独立罪名模式;法国、德国及意大利,把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日本则把袭警罪分为两部份,情节较轻则依照“妨害公务罪”论,处罚较轻,而造成重伤或死亡,则作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本文所讨论的袭警罪,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同时,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 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 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其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 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 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 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对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单位犯妨害公务罪,因此,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所谓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但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袭警罪”的认定(一)“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认定法律只规定了触犯妨害公务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妨害公务罪,我国刑法在条文上未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就需要在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上持有公正、合理、严谨的执法态度。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至少应造成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人身伤害的后果,或虽未造成人身伤 害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倘若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谩骂、吵闹、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虽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有一定妨害,但未对执行公务人员造 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不能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而与之发生冲突的案件或处理行为人酒后 滋事,对其进行管理时发生冲突的案件,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并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而是泄愤或报复等犯罪动机,也不宜按妨害公务罪处理;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依法执行公务人员人身伤害轻微伤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可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妨害公务罪“执法人员是否依法执行公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或其 家属。实践中,有时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即使执行公务的内容合法,但执行的形式不合法,很难认定未这是“依法执行公务”,即使这时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公务的 行为,也不应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中还发现办案民警执法手段简单,使原本不应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时有发生。如对于邻里、夫妻间的纠纷,办案民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稳定双方的情绪,在社区或当事人亲属的帮助下化解矛盾,而不应不问原因一律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处理使矛盾更加激化。 (三)妨害公务罪罪与非罪的认定1、袭警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认定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一概将该行为认定为”袭警罪“,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公民正常享有的公民权利导致司法不公。 2、袭警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认定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 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 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此时,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袭警罪“,应视该行为是否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而定。 四、”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 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袭警罪“中,如果行为人不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只是单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或者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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