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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点、成因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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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点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蔓延和快速多变的发展,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摧残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我国上个世纪}o年代初,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开来。1980年到1983年上半年,拐卖妇女、儿童罪变得十分猖撅。由此也拉开了我国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政策的序幕。1983年开展了在全国范围内的第一次严厉打击以后该类犯罪才慢慢有所收敛。当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涉及范围广大、涉案影响也不断扩大。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也逐渐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和新的趋势。

1、犯罪手段多样化

以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要手段是欺骗,犯罪分子通常以介绍人的身份以为妇女找婆家为由帮助那些非常渴望脱离贫困地区的妇女而嫁到富裕的家庭进行拐骗。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手段各式各样,逐渐呈多样化发展,犯罪分子非常狡猾,野蛮粗暴,出现了在车站、码头、饭店、旅馆等场所进行偷、抢、绑架、劫持、药物麻醉等等手段拐卖人妇女儿童的情形,犯罪气焰十分嚣张。[2]就算是采用欺骗的手段拐卖妇女儿童,其拐骗的手段也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假借做生意、招工  (进城做保姆)或以结伴旅游为诱饵进行行骗。拐卖儿童的案件,犯罪分子会根据不同儿童的喜好,比如利用好吃的、好喝、好玩的进行引诱、哄骗。作案地点也多选择在车站、广场、饭店、步行街等人口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拐卖的儿童不单是收养的对象而是发展成行讫、诈骗的工具。

2、跨区域大范围流窜作案、侵害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

以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灾区往往是那些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贫困地区和偏远山区。但近些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己从农村慢慢扩展到城市,甚至出现了跨国境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犯罪网络错综复杂。一些城市的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步行街等人口密集、流动性强的场所是案件常发地。被拐卖的对象也从以前的农村妇女慢慢发展到中学生、女大学生、研究生、教师,还有外国妇女。甚至还有些人重利轻义,唯利是图,进而良知泯灭,以致出卖白己的亲属来满足对金钱的欲望。这些人贩子唯钱是图,利用“亲情”的特殊身份进行拐骗,近年来,先后出现过表兄拐表妹、堂姐拐堂妹,丈夫拐妻子,甚至亲生父母拐卖儿女的案例。在出卖亲生子女的案件中,大多数是出卖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个别也有卖其独生子女的。现在还出现了专门拐卖痴呆、聋哑等残疾妇女儿童的犯罪新动向。

3、犯罪呈现团伙化、职业化趋势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也正朝着组织化、专业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犯罪分子相互之间的分工也越来越精准和明确。过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一般是由人贩子单独进行拐骗、运输、贩卖,很少出现犯罪团伙做案的情况。但近年来,犯罪分子往往结伙作案、有着具体的分工。结伙作案占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总数的8000以上,多数案件犯罪分子三到四人结伙作案,有的甚至结伙十多人、几十人,不少犯罪分子还配备了汽车等作案工具。由拐卖一体化逐渐发展为从拐骗、绑架、接送、中转到出卖等各环节均有较严密的组织系统,把拐和卖相分离,分工负责,形成整体统一但各环节相互独立的流水线犯罪,有的甚至己经形成了职业化的犯罪团伙。

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成因

 1、传统的文化影响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我国现阶段表现非常突出,是与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分不开的。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和动荡。在文化方面,出现了新旧文化的激烈冲突,传统文化是一种深厚的历史沉淀,因而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超越了时间和空间。中国的传统文化虽然存在着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因素,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行为起着明显负面影响的其它因素。相比较而言,文化超越了政治和经济因素,是作为影响犯罪的最深层次因素,因为它渗透到了人的内心世界,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并表现为一定的生活方式。文化潜移默化的特性对犯罪的影响更加持久,即便社会的政治形势或经济情形发生了变化,文化仍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持续地影响着犯罪的动机和手段。其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的重要文化诱因就是封建宗族的传统观念。买方的需求是卖方最直接的动力,特别是一些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的重男轻女观念更加大了买方的需求。很多家庭特别是那些居住在偏远农村、经济落后地区的家庭,觉得女孩子反正将来要嫁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女儿将不再是自家的成员。在生产劳动方面,男孩能承担重体力劳动,是家庭的主力,而女孩处于劣势,如果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看不起。这种愚昧和落后的观念往往带来对法律、法规的严重忽视,以至于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发生村民与前去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工作人员发生正面冲突的恶性事件,为解救工作带来层层阻碍,最终助长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2、巨大的买方市场和经济利益的驱动

存在着巨大的买方市场也是重要的原因,买方市场的巨大需求是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直接诱因,因此,对买方市场予以严厉查处是必须C然而,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却反映,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同时在该条第六款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也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6],实践中,许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都没有被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事实上造成了许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感受不到自己触犯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这样就促使了更多的人从事买卖妇女儿童的不法交易。

3、妇女、儿童自身保护能力差

在拐卖妇女犯罪中,受害的妇女一般来自至偏远的农村,其整体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与外界接触较少,见识短浅,又没有什么自我保护的意识,容易对他人产生盲目的信任。许多被害妇女对目前经济上贫困的现状感到不满,希望外出打工改变自身的状况,一些不法分子恰恰抓住了受害妇女的这种心理,以招工、洽谈业务等名义将受害人轻而易举地拐骗,同时,拐卖妇女犯罪还出现了假借网络交友、婚介寻偶、结伴旅游等新的作案手段,然后将其贩卖,有的被卖去当苦力,被迫从事高危劳动,有的被卖做从事色情服务,还有的被卖做当他人的妻子等等。除了这些传统的贩卖结果外,现在还出现了大量的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在街头卖艺、行乞、、偷盗等新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一些儿童成为器官交易市场的商品。在医院,非常多的病人需要将他人的器官移植到自己体内救助自己,然而通过正当途径可供移植的器官却十分有限,一些不法分子就做起了非法买卖器官这一行,从拐卖儿童入手。同时,被拐卖妇女儿童由发案地云南、广西等经济欠发达的边境省份向国外转移,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常常发生。

4、法律观念淡薄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常常发生在贫困地区或较偏远的山区,由于这些地区大多经济比较落后,导致文化教育也没能跟得上,所以法律的普及程度也相当糟糕。从对犯罪生成的现实考察来看,很多场合下是源于被害人自身认识上的、道德或法律上的过错,才使这种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施。据统计,在己经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很多卖主和买主都是法盲,儿女双全、多子多福的封建观念在他们心中根深蒂固,然而正常收养门槛过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认为花自己的钱买个孩子来养或买个媳妇来帮忙生孩子并没有错,更谈不上违法,所以也十分心安理得。这种无知的法盲意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恶性增长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他们错误地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与买卖婚姻、收养子女简单等同起来,没认识到它们相互之间的根本不同点,认为钱可以买到任何东西,包括老婆和孩子。

5、公安机关的打击被动

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难以承担整个社会预防、消除拐卖犯罪问题。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个社会的综合工程,不能仅仅只依靠公安机关,而需建立起相关部门的联合和协调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机制,并且现有的一些网络和渠道也没有被很好利用,比如各地计生部门在基层设立密集的网络,定期的计生排查也可以掌握很多不明婴幼儿童的信息,各地的民政、卫生等部门也需多多掌握这方面的信息,但由于这些部门之间没有一个协作的机制,一些相关信息无法传递给公安部门。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流窜性,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现在单独一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己越来越少,相反绝大多数是有组织的集团。这些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一般人数较多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他们之间也往往都是亲戚关系或是同一个地方的熟人,相互之间的分工也十分明确、每次行动都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排,因此会屡屡得手。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拐骗、中转、接送、绑架和贩卖各个环节由不同的人负责实施,相互分离,形成了一条流水线作业,这些环节通常也发生在不同的区域,所以公安机关去调查取证也往往会面临着巨大的障碍,导致案件事实本身就很难调查清楚,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也是雪上加霜。同时,不法分子流窜在全国各地甚至国外,要对他们进行抓捕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危害

在我国现阶段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己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摧残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它践踏着社会的公序良俗且严重威胁着社会的治安秩序,更让人担忧的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里造成国莫名的恐慌和害怕。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分析,其中最实质的特征就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其他若干问题的时候,首先要分析一下它的社会危害性。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犯罪起源于社会,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社会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只可能将其降低到我们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而不可能将其消灭。然而我国现今的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社会现象却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像和容忍的限度。该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拐卖者的自由、健康等人身权利,同时更加严重地伤害了被拐卖者与其亲属间最为宝贵的亲情。

1、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被拐妇女就像商品一样被买主挑来拣去,还有的妇女被人贩子先强奸了再卖出去的。很多人贩子怕被拐卖的妇女逃跑,事先往往对她们进行毒打或关起来。有的妇女被迫卖到舞厅等色情场所从事卖淫等服务所受到的虐待和摧残让人不忍目睹。有的妇女被卖给他人当妻子,并被迫与其同居,生儿育女,生了一个又一个,完全失去了自身的自由,成为生子工具。在父母的呵护中下长大的儿童,却在拐卖过程中遭受打骂、饥饿、拘禁,有的甚至因麻醉药使用过量而死亡。妇女儿童在被拐卖的过程中,还常常会导致妇女儿童死亡。有时会因无法忍受折磨和虐待而选择自杀;有时会因环境、卫生条件糟糕而染病身亡;也会因逃跑不成而被犯罪分子所杀,许多妇女被折磨得精神失常,一些难以忍受凌辱的受害者甚至选择了自杀。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然而被拐卖的儿童,由于他们年龄较小,没有自救的能力,他们不仅仅在身体上会受到伤害,在心理上更是伤害严重,甚至个别会造成人格的扭曲。由于缺少良好的教育以及家人的关怀,他们可能会形成一些不好的性格,比如反社会。

2、破坏家庭,给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带来巨大精神打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健康直接影响着社区的稳定和健康,而社区的稳定和健康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在中国人们的家庭观念比较浓厚,追求家庭的幸福、安宁和和睦。然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却破坏了被拐卖家庭的幸福、安宁和和睦,造成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痛苦和不安,为人们所痛恨。m」一个妇女或儿童被拐卖,受到伤害的往往是他们背后的亲人们。许多家庭因为失去了自己的亲人而绝望,失去了人生的精神支柱,整口沉酒于失去亲人的痛苦之中而无法安心工作终口以泪洗面。为了找到被拐卖的亲人早口团聚,他们不惜流落他乡,倾家荡产,默默承受着所有的痛苦和哀伤。

3、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有些被拐卖的妇女会从事卖淫活动。虽然党和政府多次对其严厉打击打和惩治,但效果甚微。虽然说拐卖妇女犯罪不是造成卖淫、缥娟泛滥的最主要原因,但也可以说起到了推波助斓的作用,从而扰乱了社会治安,败坏了社会风气。还有部分妇女是卖给他人当老婆,强迫其同居、生子,助长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购买妇女为妻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买卖、包办、强迫婚姻的原则。这种买妻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还影响了人们遵守婚姻法的观念。还有一点不能忽视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伴随着强奸、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更多不稳定的因素,尤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4、对社会的基本伦理造成极大冲击

在各国道德价值体系中,公民的人身是不能拿来交易的,在文明的人类社会,各国法律都保障着的这样的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虽然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也有所区别,但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却受到了共同的重视和关注,写入了法律,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成为世界各国打击的犯罪行为。因为将人身当成商品交易侵害了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对社会基本伦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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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