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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毒品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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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 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4、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毒品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 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二、走私毒品行为的认定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也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本法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出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认定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

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入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三、走私毒品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走私毒品罪是一种具有高隐蔽性的犯罪,犯罪分子基本具有较充分的反侦查能力和心理准备,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行为人以其主观上不明知其携 带、运输、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辩解其行为不是犯罪或不构成毒品犯罪的情况。要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毒品罪,确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的认定非常重要。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 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 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 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 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 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 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按照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 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要能够推定行 为人具有前述十种情形的,应当推定行为应当知道其携带、运输、走私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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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