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赌博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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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C} o〕 二、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一般而言,二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肋、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立圈套诱骗他人赌博并在赌博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其他参赌人员钱则一,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三、赌博罪和贪污贿赔犯罪的界限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参与赌博、热衷赌博,主要原因就在于赌博已成为受贿、索贿的一种手段。陪这类人员去赌场的人一般都有所求,他们会故意把钱输给这些官员或为其提供赌资。而那些参与境外赌博的领导千部,其赌资来源往往不是贪污、受贿所得就是挪用的公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只规定了赌博活动中涉及的行贿、受贿处理,对于赌博活动中涉及的贪污,挪用公款的,则未予规定,笔者认为对这些行为不应做同样处理。理由是依刑法学原理,这些行为与赌博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四、赌博罪和洗钱罪的界限对于通过赌博进行洗钱的行为的处理,笔者认为,通过赌博活动进行洗钱与刑法明确规定的洗钱方式并无本质区别,属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范畴,应可构成洗钱罪。另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规定通过赌博进行洗钱的行为可构成洗钱罪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当前,赌博网站的兴起使洗钱更容易得逞,只需洗钱者在这些赌博网站开设一个账户,然后将来源不同的钱款汇入该账户,洗钱者可以向赌博网站提出取消账户的要求,并要求赌博网站以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将账户上的余款退还给他们,整个洗钱过程轻而易举。如果我们认为通过赌博进行洗钱不构成洗钱罪,而行为人的行为既不属于“聚众赌博”,也不属于“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因而也不成立赌博罪,这显然无法体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会放纵犯罪分子。认定通过赌博进行洗钱构成洗钱罪,能够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洗钱罪处刑较赌博罪要重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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