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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设网络赌场的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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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设网络赌场的性质

开设网络赌场犯罪和开设地面赌场犯罪在刑法上均属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制范畴,不过因为开设网络赌场表现形式多样,结构复杂,危害性更大,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

同开设地面型赌场一致,网上开设赌场罪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良好风尚。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成本低、隐蔽性高、且易于传播,因此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犯罪分子们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在国际间肆意传播,使得许多人沉溺赌博、荒废生产,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且,网络赌场犯罪数额极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据有关机构统计,我国每年有高达6000亿资金通过网络赌博流向国外。可以说,比其地面型赌场,网络赌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2、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2010年《意见》,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行为主要有四种:一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主要是指行为人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直接参与赌博网站的建立和网络赌博活动的组织;二是建立赌
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现阶段的网络赌博违法活动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规模化的特点,各个犯罪环节分工极细,有的行为人建立网站后将其出租给其他行为人收取租金,其行为实质是提供他人组织网络赌博的平台;三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实践中赌博网站的组织人依靠代理人推广赌博业务,因此可以发展成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等,只要代理人接受投注也是“开设赌场”;四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有的行为人作为投资者的身份为赌博网站的建立、推广提供资金支持,然后从中分成作为回报,这些投资人是赌博网站的资金来源,应当作为“开设赌场”的行为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通常为以下三种人:一是建立赌博网站的人和担任代理的人;二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人;三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我国刑法尚未规定单位作为开设赌场罪的
主体,不过对于下列三种情况不视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违反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主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开设赌场而故意实施,并且须以营利为目的。

二、开设网络赌场的共犯认定

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分工,故意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开设地面赌场的共同犯罪容易认定,但是在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日益发展普及的今天,如何认定开设网络赌场的共同犯罪成为一个难题。实践中,赌博网站的运行通常具备四个环节:一是赌博网站程序代码的开发、技术维护等技术支持环节;二是赌博网站的托管和接入环节,主要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管道等;三是赌博网站的推广环节,即推广网站发展会员和吸引赌客,包括投放广告、雇佣他人发展会员;四是支付结算环节,实现资金的流转。以上四个环节通常由不同团体和公司分工负责。
    由于这些环节实施配合者的行为对于开设网络赌场犯罪帮助极大,为了制裁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必须对这些帮助一并予以刑事制裁。2010年《意见》,详细指出开设网络赌场的共犯的三种情形:一是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在2万元以上的;二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是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此外,该《意见》还规定了共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需为明知,明知需要有四种情形:第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三项行为的;第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第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第四,为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

三、网络中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

现实中的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行为业己分析,不过网络中的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行为区分标准则有别于实际。开设网络赌场的行为前文己经分析,下文着重分析网络聚众赌博的特征。
    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但是假如对网络聚众赌博也适用该定义则易于与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混淆。实践中,网络聚众赌博常常表现为:为网络赌博客户提供赌博账户和密码,即为网络赌博客户提供参与赌博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像现实中的聚众赌博一样提供场所和赌具。因此,网络聚众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组织多人上网投注的行为。多人,应该参照实际中的聚众赌博的人数标准3人。
    现实意义上的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需要判断行为人对整个赌场是否具有明显的控制。由于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方式各异,比如赌博网站提供者并未控制赌场只是参与分成,但是司法解释依然认定其开设赌场,因此网络上的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行为不能按照现实中的标准进行区分。笔者以为,网络上开设赌博与聚众赌博的区别在于是否发展了下级代理人。如果行为人只是充当赌博网站下级代理人,通过赌博网站提供的账户和密码招引赌博客户,没有再发展下级代理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如果不作此区分,那么在网络赌博中就没有聚众赌博行为存在的余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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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3: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