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认定 |
分类 | |
解答 |
![]() 一、开设赌场罪与非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越来越多,有些利用棋牌室等场所开设赌场等行为也越来越多。因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与服务费的经营行为的,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 (1)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是合法的,而开设赌场是违法的。正常经营棋牌室等娱乐场所需要经过合法登记,如果棋牌室是公司性质,首先应到当地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核准名称,领取一份名称核准登记表,到表格上指定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果该棋牌室是个体性质,直接到棋牌室所在的工商所办理即可。而开设赌场是违法的,我国内地不承认任何形式的赌场的合法性。 (2)开设赌场一般分为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并不直接参与赌博,而是以收取场地费、用具使用费等名义从中抽头渔利,以实现其营利的目的,如有些赌博性质的麻将馆、棋牌室属于此类。另一种就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坐庄直接参与赌博,他们通过获胜几率上的差异来赢取多数参赌者的财物。而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 ( 3 )开设赌场收取服务费的金额比较大,明显超过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的收费。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的收费则是固定的,应该符合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但是如果收取的固定费用明显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则应该认定为变相的“抽取红利”,以开设赌场行为予以处理。但是多少数额属于正常的收费标准,需要由有关单位作出具体规定。 (4)一般来说开设赌场者都会设定赌博方式供赌徒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者自己坐庄直接参与赌博,而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者则一般不会设定娱乐方式或者赌博方式,经营者也不会参与娱乐或者赌博。 (5)开设赌场者不只提供扑克、麻将、象棋等普通的娱乐工具,还会提供老虎机、角子机等高级赌博工具,有的还要求兑换筹码才能进场。而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正常经营行为则只会提供扑克、麻将、象棋等普通的娱乐工具,也不要求兑换筹码才能进场。 二、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构成故意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从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即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共同犯罪。一个人实施犯罪是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联系〔i71(PSO})。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开设赌场罪的普通共犯在开设赌场行为中需要对赌场进行经营管理,但单靠开设赌场者自己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他们通常会雇用一些工作人员协助赌场的管理。比如有专门从事接送赌徒、在场外望风、维持赌场秩序、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结算资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理由为赌场工作人员明知老板开设赌场,而为其实施帮助行为,其帮助行为是开设赌场必不可少的行为。赌场工作人员实施帮助行为名义上是从老板那里获得“劳务费”、“工资”,其目的是为了追求非法利益的获取。开设赌场是一个组织完善、分工明确的必要共同犯罪,如果仅仅因为受雇用,且接受的是“工资”或者“劳务费”,就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与开设赌场罪的立法本意相悖。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赌博罪。理由是这些赌场的工作人员可以说是以赌博为职业,符合“以赌博为业”的特征。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开设赌场势必要雇用一些工作人员,虽然他们对赌场的运转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且他们对对所从事的工作的违法性有一定的认识,他们领取的“工资”、“劳务费”只是约定好的固定报酬。他们只是赌场的普通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开设赌场或赌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且立法本意肯定不是要追究赌场老板及所有赌场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只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就够了。赌场雇用人员的行为对开设赌场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无论其作用再大,也仅仅是被雇佣的人员而己,并不直接参与赌博分成、承担赌场风险,只是按照约定领取固定的工资,其行为是违法的,但并不构成犯罪。 2、开设赌场罪的片面共犯在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行为、帮助开设赌场、帮助介绍赌场、帮助介绍参赌人员等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解释》第4条对此做出明确 四、开设赌场罪的即遂标准对于开设赌场罪的既遂、未遂的标准,学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赌场只要建立起来就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既遂:有的学者认为开设赌场罪的既遂标准不但指赌场建立起来,而且要开始经营;还有学者认为开设赌场罪的既遂标不仅指赌场建立起来且开始经营,还要以实现营利为条件。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