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抢夺罪的认定
分类
解答

一、抢夺罪概述

抢夺罪,按照刑法理论通说,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乘人不备的方式,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字面上分析,对抢夺罪的理解,必须将“抢”和“夺”有机结合起来。第一,“抢”和“夺”二字均明确表明,行为人是从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中去占有财物的,这就从字义上将其与有威逼的含义的“劫”区分开来。“抢”和“夺”二者在含义上相同,都是指使财物持有人失去,且并没有针对财物持有人实施强制力或暴力胁迫的意思和行为。因此,行为人并不是针对财物持有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来使其放弃反抗。第二,“抢夺”也表明行为人是从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有效控制中,对财物使用强制力量,直接排除财物持有人对财物的控制来非法占有财物。这种强制力量使得被害人来不及或未能意识到反抗。第三,“抢夺”的行为方式表明,财物持有人在行为当时认识到了抢夺行为正在发生,而行为人也知道这一点,即行为人是当着财物持有人的面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知道财物持有人认识到了正在发生的事实及其性质,但也知道财物持有人可能并无防备,或者知道财物持有人的防备不足以防止其财物被抢夺,这充分说明了抢夺罪具备的“公然性”特征。

二、抢夺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三、抢劫罪的认定

(一)抢夺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抢夺公私财物,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即数额较大是成立抢夺罪的法定条件。因此,如果行为人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典第37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第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第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第三,被胁迫参加抢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债权人多去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债款或实现债权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抢夺罪论处。

(二)抢夺罪与他罪的认定

1、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与抢劫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月的,主体要件也基本相同,并且都带一个“抢”字。但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首先,客体要件不完全相同。抢夺罪为单一客体只侵犯公私财产。抢夺罪为复杂客体,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产,而且是人身权利。第二,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上没有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则是乘人不备,公然从财物所有人手中抢走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第三,抢夺罪同抢劫罪,都是公然夺取财物,但它们之间有着原则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抢劫财物同时危害人身安全,而抢夺罪却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第四,预谋犯罪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而临场只实施了抢夺行为,或者作案时临时改变了行为方法的,以实际实施的方法属于何种方法而确定罪名。另外,当众抢夺巨款的,仍属抢夺罪,不能因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就改定抢劫罪。第五,抢夺财物时,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被害人受伤害的,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定为抢夺罪。如只造成轻伤,可以作为抢夺罪的情节,从重处罚。最后,携带凶器抢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抢劫论处,而不管其是否已实际使用或显示。但在量刑时应作为情节考虑。为窝赃、拒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抢劫论。

2、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这是两罪的最大区别。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 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区别的要点是“公然 夺取”。所谓“公然”性,主要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占有人而言的,即当着他们的面,乘其不备,夺取财物。所以公然性仅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进行 为条件,不以他人在场为条件。如果当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的面突然夺取,即使没有其他人在场,也属于抢夺行为;如果背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悄悄偷取财物, 即使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也属于盗窃。所谓“夺取”性,是指使用暴力针对财物的突然抢取。

四、抢夺罪认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导致他人重伤的;

()导致他人自杀的;

()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50%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导致他人死亡的;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50%的。

第五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8 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