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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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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协议的定义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有关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收养协议的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三、收养协议书格式

收养协议书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 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 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 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四、签订注意事项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所以收养人和送养人在签订该协议时一定要从以下方面多加注意:

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收养协议将无效,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④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将双方达成的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实践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涉及到继承、抚养问题纠纷。所以建议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指出: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②有互负抚养的义务,③有互享继承的权利,④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收养关系的登记和收养协议的公证关系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彼此享有法定继承权等问题。所以,从避免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收养协议中需明确收养登记手续办理日期。

综上,收养孩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冗长的过程,因此收养人和送养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除了从以上方面多加注意之外,还应当多加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建议尽可能在该协议中详尽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教管培养事项。

五、文章赏析

关于收养协议纠纷

(一)案情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财产。

  (二)关于本案的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便应当向原告退还5万元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已经为原告的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便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是非法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

  (三)作者的观点

  本案是一个有关的纠纷,所谓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收养涉及到家庭伦理秩序,我国法律对收养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就本案而言,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也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被收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然而,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就收养一事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我国《》第15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本身并非是一个合同关系,但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收养的一些事项通过合同加以约定。该协议一旦成立,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尽管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但该协议是否能够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尽管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关收养的协议,应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该协议只是收养成立的条件,但在性质上并不是民事合同。收养行为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自身特征,它是一种依法变更亲子关系、移转亲子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1因此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于特别法调整,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收养关系不是一种单独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具有很强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通过收养建立了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建立收养关系,这就形成一种等同于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一般的民事合同主要是产生、变更和消灭以财产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通常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合意也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因为法律对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对被收养人的条件也有明确的限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必须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有关民政部门登记。这些规定都表明,收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第三,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在合意的内容中不得约定有关收养的付款报酬,不得使收养变成一种交易关系,否则,将会使收养变成一种买卖或变相买卖儿童的关系,这完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然而,一般的民事合同都是一种交易关系。所以,尽管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协议,原告不得基于该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并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应当是无效的。这也是因为违约责任都是财产责任,其宗旨在于补偿非违约方的财产损失,由于抚养协议具有人身性,违反其义务只能发生法定的特定法律后果,如收养人不履行,虐待、遗弃侵害被收养人利益,送养人则可以单方解除抚养协议,回复原来的亲子关系,但不得基于抚养协议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如确已构成侵权行为,可以以被收养人名义主张侵权责任,要求损害赔偿,但该救济与违反抚养协议的违约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此外,根据《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据此,在本案中由于被收养人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刚满七岁,被告依法不得擅自解除收养关系,但依据法律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也可以不必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本案中,由于原告已经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双方可以解除。

收养协议相关词条

  •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指当事人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 送养

    送养,是指送养人依法将被送养人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

  • 被收养人

    被收养人,是指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或因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婴幼儿童,被他人收为养子女,和收养人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指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 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送给他人抚养的人,包括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

  • 收养人

    收养人,收养人是指收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孤儿或他人子女,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 收养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 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 无效收养行为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 收养的解销效力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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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