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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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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合同法总则解读之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及终止后的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九十三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 合同解除;

③ 债务相互抵消;

④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 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⑦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

1、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消灭及行使(合同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条)

1、解除权的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及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法第九十七、九十八条)

1、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五、债务的抵消及行使(合同法第九十九、一百条)

1、债务的抵消

当事人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2、债务抵消的行使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债务的约定抵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六、提存(合同法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一百零四条)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有些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提存后的通知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权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效力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提存物的受领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提存物受领权的消灭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七、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八、债的混同及效力(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是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相关词条

  •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一方因某种事由提出要解除保险合同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法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 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合同解除权

    从概念上看,合同的解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大陆法系民法认为,合同解除是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的,而协议解除为双方合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的范畴。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 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原合同条款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补充或修改的程序。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根据法律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

  • 租赁合同的解除

    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租赁合同有效成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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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3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