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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失相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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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责任是相抵的内容。该责任具有可相抵性,即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①既可以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可以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该过错致使受害人的行为成为损害事实发生或扩大的原因。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

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有关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案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都规定了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减轻加害人(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内容。但减轻至什么程度?也即事故责任中过失相抵的比率问题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实践中颇有争议,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以下由一实际案例出发,讨论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的必要及其障碍。

  被告刘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因责任划分问题,曾引起广泛关注。案情:2004年5月,在北京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由北向南横穿主路时,刘寰驾驶奥拓车正好经过,将曹志秀撞死在绿化带里。事后,曹志秀亲属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寰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因该案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第9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款被百姓称为“撞了不白撞”条款。就该条款合理与否的问题,正引起大范围的争论,此案的发生吸引了大众的目光,“行人非法横穿主路,奥拓司机该不该赔钱?”一时间争议四起,被当地媒体称为“新交法第一案”。宣武区法院在一审中并没有适用已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而是确认在事故中两方当事人各有50%的责任,判决刘寰赔偿死者15.69万余元。当事人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适用了新交法第76条,确认了司机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法院认为,死者曹志秀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告刘寰采取措施不力,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应以减轻刘寰对曹志秀之死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50%责任比例为宜。判决:刘寰一次性赔偿共10.088万元。有关人士认为,虽然一、二审的责任比例相同,但由原一审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改为减轻赔偿责任的认定方式,是一种司法理念的进步。

  笔者认为,虽然此案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司法理念的进步,但该案的处理结果并不适当,其中的减轻被告责任的比例过大,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精神。对这一问题的论证,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的立法经验。

过失相抵规则相关词条

  • 过失

    我对我的失误表示歉意。我本来应该注意到这件事,但是由于疏忽而忽略了。我会努力记住这个教训,以免再次犯错。

  • 损益相抵规则

    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 减轻损失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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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9: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