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鉴定机构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门单位。
问题 | 当事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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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1. 真实性:一方面,当事人是对争议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和掌握得最直接、最全面,也是最深刻的人;另一方面,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会自愿地积极地向法院举证,陈述他们知道的有关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因此,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从客观上讲,应当是较高的。 2. 虚假性: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有强烈的胜诉欲望,使我们看到了当事人陈述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事人陈述的虚假性的一面。当事人在利己主义和严惩报复等心理的作用下,往往会隐瞒会遮掩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同时放大甚至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因此,当事人的陈述往往是具有主观性和片面性,令人生疑的,因此,我们说,当事人的陈述是具有一定虚假性的。 3. 争辩性: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胜诉或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总是处于紧张的对立状态之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或者为了反驳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主张和事实,总是不断地提出有利于己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当事人陈述具有较强的争辩性。 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它又是以证据主体对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 的陈述,其性质属于诉讼行为。当事人与案件的解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这种证据由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复杂性,决定其陈述的证据力具有双重性,即上文提及的真实性与虚假性。由于当事人陈述具有的特殊性,审判者对此既要充分重视,又不能轻易置信,而需要同案件中所出现的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去伪存真,从而认定其证据力。 当事人陈述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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