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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统计:羁押期最长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统计:最长羁押期为7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统计:最长羁押期限为6个半月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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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8:57:18